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与第五百八十五条所述的借款合同违约条款,通常涵盖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首先是关于违约金的规定缔约双方得以自行商定,若其中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必须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额度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金额以及支付方式,都应该在该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其次是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若违约金的金额不足以弥补实际遭受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使其达到实际损失的水平;反之,若违约金过高,则可请求适当降低。再者是关于继续履行及补救措施的规定当合同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过程未达约定标准时,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后是关于迟延履行的特殊规定若合同中有针对迟延履行的特别约定,那么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后,仍然需要履行剩余的债务。在实践操作中,借款合同的违约条款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细化,例如提前还款、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范围和限制等等。若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条款,应按照合同内容执行;若合同中并无具体约定,则可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关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计,我国法律有明文规定,其应自权利人得以知晓或理应得知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及义务人由谁构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借款合同这一类的纠纷案件,其中所涉及到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做出如下详细分类:
首先,如果双方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在合同中对履行期限进行了明确约定,而违约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债务的话,则该诉讼时效期间应该正是从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其次,若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在合同中注明履行期限,但如能够合理推断出该履行期限,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便应从相应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再者,若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任何履行期限,而且也无法确定具体的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期间就应该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后,倘若债权人在首次向债务人表明权益受损时,对方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相关义务,那么该诉讼时效期间也应从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借款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赔偿
在涉及借贷交易的相关借款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相关条款设置必须紧扣公正与合理性这一基本原则进行设定。通常情况下,关于违约金的设定存在着两种可行方式:首先,可以直接约定具体的固定数额;其次,亦可选择按照特定比例来进行计算。在就固定数额进行约定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借款的实际金额以及违约行为可能给对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的因素,谨防过高或者过低的失衡问题。一旦约定数额过高,很可能会面临法院不予认定的法律风险;而如果约定数额过低,又无法有效地填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至于按照比例进行计算的方式,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将尚未偿还的借款金额作为基数,乘以一个特定的比例。然而,这个比例同样要具备合理性,通常建议将其控制在造成损失总数的30%以内为宜。值得一提的是,当约定的违约金远超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总额时,合同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适度降低;反之,若是违约金过低,未能达到弥补损失之目的,那么当事人则可以提出相应的增额请求。总而言之,在设定违约金条款时,我们应当始终秉持公正原则,同时确保其具备良好的可操作性及可预见性。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借款合同违约条款通常包括:双方约定违约金,违约方须支付;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可请求调整;违约金过高,可请求降低;违约方需继续履行或补救;迟延履行有特殊规定。具体可细化,如提前还款、逾期还款等。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则依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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