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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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债务人采取蓄意逃避债务之手段,债权人可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诉诸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取消或撤销债务人的某些特定行为,这些行为可能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构成直接或潜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若债务人的交易对方或者相关方明知或理应知晓此类行为,债权人便可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一、债务人恶意逃债,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

借款人蓄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之相关规定,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低廉价格转让资产、高额受让他人物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行为进行撤销。若债务人的交易相对方明知或理应知晓上述情形,债权人则享有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仅限于其自身享有的债权。

此外,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承担,但如第三方存在过失,亦应对此负有相应责任,并需适当分担相关费用。因此,债权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行为,从而实现其债权权益。在此过程中,债权人务必确保其债权范围及必要费用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去哪里立案

若您遭遇任何类型的债务纠纷,首先应当选择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如果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恶意转移其名下的财产,作为债权人,完全有权向相关主管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法律诉讼

遵循“由原告向被告提起诉讼”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前往被告人所在地区之法院提出正式起诉。

当面临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况,作为债权人,您完全有权向相关主管的法院发起提起诉讼。

此处所述之“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具体包括两个部分,分别为被告所在地法院及合同执行地之法院。

在正式寻求司法途径之前,您需要务必备齐起诉所需文件资料,同时还应提供充足有力的证据,用以支持您的诉讼请求

对于可能出现的财产安全问题,例如防止借款人在正式诉讼中继续滥用职权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落实等情况,您可以在正式申诉时考虑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换言之,如果您发现对方有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您有权诉求人民法院出具撤销令,撤销债务人的非法行为

此外,针对借款人故意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及通过不合理低价转卖财产或通过不合理价位花高价受让他人物产等不适当地侵害到您作为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您同样有权据此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恶意透支法院怎么判

恶意透支无疑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之一。关于法院对涉案人员的判决结果将会综合诸多方因素进行深入详细地研究与评估。首先需关注的是涉案信用卡透支额度的规模大小,此类因素可谓是决定其轻重程度的关键性参考标准之一。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当欠款额度达到一定程度时,会被处以五年内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还须缴纳二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如若涉及到数额巨大抑或是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时,则可能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需交纳五万至上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而针对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庞大或是存在其他异常严重的情事时,罪犯甚至可能遭受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并需缴纳五万至上五十万元之间的罚金或者全额没收个人财产。然而,除了上述关键点外,法庭在进行判决时也会充分考虑到涉案人的偿还意愿和表现、是否主动投案自首等多个因素。若在事例由公安机关正式立案后至提起公诉阶段,被告人能够全额还清欠款或出现了其他有助于减轻犯罪责任的情况,那么他将有机会避免起诉;同样地,倘若在审判一审前,被告能全额还清所有欠款,便意味着其可争取从轻处罚的可能性。

在借款人逃避债务时,债权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资产、高价收购他人物产或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行为。若交易相对方知情,债权人具备撤销权。这一措施旨在保护债权人权益,确保债务得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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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怎样主张实现债权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债权人怎样主张实现债权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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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恶意逃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8条规定,要求破产申请人提供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这是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依此也可以对破产企业予以监督,凡是未能依法提供职工安置预案,未能核查职工社保等的企业可能无法顺利启动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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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怎样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1、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提讼,追计债款。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由债务人向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二、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有以下情形: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死亡后债务应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常见的公司恶意逃债的行为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
二、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5)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企业恶意逃债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常见的公司恶意逃债的行为当公司收到大量货款或货物,或遇到其他经济纠纷时,股东悄悄把资产全部转移,然后既不年检,也不还债,人去楼空。经过一段时间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使得债权人讨债无门。
二、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1、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2、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 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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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欠债人死亡,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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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恶意逃债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遇公司恶意逃债如何维权 最高人民于2008年5月通过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的,应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逾期不清算,或者虽成立了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者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申请进行清算。 对于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或者未经清算,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这些规定对《公司法》是重大突破,揭开了法人面纱,使得个人以后再想通过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来逃避法定义务变得困难重重。值得注意的是,“连带责任”和“相应赔偿责任”的含义是不同的,应注意区分,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灭失,和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等情形,都需要举证,债权人最好在前调查清楚,如果发现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相应行为的,应在时列为共同被告,一并提讼请求,否则,可能会造成二次诉讼,浪费时间精力和成本。 另外,《解释》规定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些规定,都很好的堵住了股东利用公司进行恶意逃债的行为,为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撑开了一把有力的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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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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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应对债务人恶意逃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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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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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二条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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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要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要是恶意逃债怎么处理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三人。对于行使撤销权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费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三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债务人,与“债权人”相对,是债之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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