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债权凭证或所提供的债权凭证存在被伪造的可能性,那么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借贷行为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经济状况等诸多方面的事实,并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与判断,以确定该借贷行为是否属于虚假的民事诉讼。因此,在存在借据但无实际借款行为的情况下,这种情形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法院需对相关事实展开深入调查与审慎审查,以便确认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可以胜诉吗
仅凭借条而无支付转账记录,并不绝对保证诉讼胜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述,原告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若债务人主张己方已偿还债务,则债务人应对此主张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
待债务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说法之后,原告依然需承担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实际存在的责任。
因此,仅凭借条能否胜诉取决于债务人抗辩理由是否得以成立或构成实质性抗辩,若抗辩成立或构成实质性抗辩,举证责任即刻由原告转至被告,原告必须重新举证以证实借款关系的确立。
然而当原告无法再提供其他证据进行支撑时,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导致败诉结果。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第十条第1小点规定,“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特别是出借人主张大额现金交付的情况下,如何确认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出借人需要举证证明的关键环节,若缺乏这一事实基础,仅提供借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不能被视为其已履行完毕举证义务,各方当事人均需进一步提供证据作为补充。
”如果原告出借款项数额较大为数十万元,那么其依法需要提交借条之外的其他可信度高的证据进行佐证,如银行取款记录、借款人亲口承认借款的电话录音文件、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经过合理整合,方可全面还原借款关系存在之事实,确保法官对案件作出公正判决,进而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
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有借条没有转账凭证起诉能不能赢
仅凭附有借条但缺乏转账凭证的情形下,我们能否获得胜诉结果,这需要根据个案情况进行灵活分析,而非采取客观标准给出一致性答案。诚然,借条无疑是确认贷款契约存在与否的关键证据之一,然而,缺乏完整的转账记录可能给该类事件的审理带来一定程度上的争议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裁决此类纠纷时,将全面考虑诸多因素,以判定贷款事实是否真实存在,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金额的规模、双方的交易惯例、借款的实际用途、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以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与辩护等方面。若借款金额相对较小,依据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法则和逻辑推断,借条或许能够充分证明贷款关系的存在。然而,若借款金额较大,仅凭借条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实款项已经实际支付,那么原告就有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总而言之,胜诉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提供证据的充分程度。
依据《解释》第十八条,若出借人无法提供有效债权凭证或凭证存伪造风险,法院将全面审查借贷的各方面事实,包括原因、时间、地点、款项等,以判断是否为虚假诉讼。在仅有借据而无实际借款行为时,可能构成虚假诉讼,法院需深入调查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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