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典》中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人需依照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上限,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之税费以及债务进行偿还。由此可理解,若遗产继承人做出遗产继承的决定,便需以其所继承遗产的真实价值上限,用以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倘若遗产价值无法涵盖所有债务,继承人亦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承担超越遗产价值以外的那部分债务。
再者,如若继承人自愿放弃遗产继承,那么他们无需承受被继承人的债务压力。据此来看,当某人离世后遗留下来的债务问题出现,继承人必须依据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债务。若遗产足以支付债务,继承人将不会因债务问题而陷入牢狱之灾。反之,若遗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同样有权利选择是否承担超过遗产价值以外的那部分债务,且也无须为此承受牢狱之灾。唯独在继承人选择继承遗产、遗产却无法还清债务,并且继承人又拒绝偿还超过遗产价值以外的那部分债务的情况下,继承人方有可能面临法律追责。
然而,在此种情形下,继承人所面临的主要是民事责任,而非刑事责任,除非涉及到诸如欺诈等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人死了欠钱是否可以起诉
若借款方不幸离世,便失去了对其进行法律诉讼的资格。
然而,若该笔债务属于债权方与配偶之间的共同债务,那么债权方可向债务人的合法配偶提出追讨请求;
若是债务人合法继承人已继承了继承财产,则债权方亦可向此类继承人提出诉求,索取相应金额的债务。
在此过程中,须遵循以下原则:
对于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其他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的负债偿还责任,仅可提出相关诉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人死了欠钱谁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依照遗嘱继承取得遗产之人,应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向被继承人理应缴纳的税收及债务进行全额偿付。如若继承人继承遗产超出了遗产实际价值,则对于超出部分,继承人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是否自愿偿还。然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将无需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负有清偿责任。因此,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留下来的债务将由其遗产负责偿还;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必须在所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对债务承担起清偿责任;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便可不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遗产继承人应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即,继承人若继承遗产,须以其价值为限偿还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是否承担超出部分。这意味着继承人不必承担超出其继承价值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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