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算恶意逃避债务
恶意规避债务,则是债务人在债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种种措施蓄意削弱或者隐蔽自身财产的真实性,目标在于逃避应有的债务偿还责任。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与第五百三十九条),若债务人通过无偿的方式处分自身名下的重要财产权益、对原有债权选择抛弃、故意延长尚未到期的债务履行时间、作出发价明显偏低的财产转让、购买价格远远超出公平合理水平的他人财产,亦或是为他人的债务提供稳固的担保等途径,从而对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的不利影响,且对于债务人的这些行为,债务人的关联方明知或者有理由相信其存在不合规之处,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债务人有关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予以撤销。此类行为便可看作成恶意规避债务的突出表现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什么算恶意透支信用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
凡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数额达到一定程度后,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倘若犯罪金额庞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可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倘若数额惊人或者涉及其他异常严重情节,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并罚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甚至被处以没收财产:
首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通过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的行为。
其次,滥用已过期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
再次,未经授权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
最后,恶意透支。
在此之前,所谓的“恶意透支”,特指那些持有信用卡的人士意图非法占有信用卡中的资金,在规定额度或规定时间内连续透支,然而即使经发卡银行多次催促仍拒绝偿还。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循本法则中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什么算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行为
恶意透支乃是指,持有信用账户者为达成非法占有的意图,对信用卡的支取数额超出法定上限或超过既定的期限进行实质性的支配和控制,且在发卡银行实施两次有效催收之后,经过长达三个月之久仍然未予偿还的行为。信用卡诈骗行为则涵盖了诸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来获取信用卡;使用已过期失效的信用卡;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上述所述的恶意透支等多种情况。对于是否构成恶意透支的判定,需要全面考虑持卡人的透支金额、透支后的具体表现(例如是否故意躲避催收)以及其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持卡人明知自身无足够的还款能力却依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或者肆意挥霍透支所得的资金,同样无法偿还;甚至在透支之后选择逃匿、更改联系方式,以此逃避银行的催收等行为,均有可能被视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进而被判定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规避债务是债务人故意削弱或隐蔽财产以逃避债务责任。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若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抛弃债权、延长债务履行时间、低价转让财产、高价购买不合理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且关联方明知或应知,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行为。这是恶意规避债务突出表现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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