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须在其获得的遗产总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税款与债务之义务。这就意味着,若继承人决定接手遗产,他们便有义务以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度来偿还被继承人的负债。如遗产的实际价值不足以涵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负责清偿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自愿全额负担。
然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任何债务。因此,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债务并不会自动消除,但需由继承人以此项遗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依据进行偿还。若遗产总额足以偿清债务,债务即告消灭;反之,若遗产无法完全覆盖债务,继承人可选择只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后还可以要欠款吗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依然拥有合法权利向以下对象追索欠款事宜:
首先是对债务人遗留财产享有权益的继承者,他们应在自身所承袭的遗产范围之内,为已故的负债人清偿债务;
其次若无任何遗产留下,但债务事务确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则应责成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另外,如果所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在债务人离开人世后,便应当由其伴侣来承担这部分责任。
而对于未能涵盖在上述情形之内的情况来说,原本的债权债务关系将不再存在,债权人无需再对此进行还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执行的情形
当负债人离世这一情况发生时,并不必定会导致诉讼时效受到中断或者停止执行的影响。
通常来讲,只要负债人生前拥有任何形式的遗产存在,那么诉讼时效便极少或几乎不可能被中止。
在此种情况下,继承人将有义务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为负债人的债务进行全额清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例如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处置方式产生了分歧,从而使得债权人主张自身权益的过程中遭遇到了阻碍,这种情况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理由。
若在负债人离世之后,其并无任何遗产可供清偿债务,或者是遗产的价值不足以抵消全部债务,同时又无法确定是否有继承人有意愿承担该笔债务,那么此时就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被中止的情况。
不过,最终究竟是否需要中止诉讼时效,还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
总的来说,虽然负债人离世这一事件本身确实有可能导致诉讼时效的暂停或者终止,但是否真的需要采取这种措施,各种情况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继承人须以遗产总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的税款与债务。若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选择仅清偿超过遗产价值部分,除非自愿全额承担。此规定明确了继承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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