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几年

最新修订 | 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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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大家要注意~。去法院打官司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力的期限就是三年。这个期限从你发现、或者应该早就发现你的权益已经被损害了,还有那个人该负责任的那一刻开始算起。不过要是你的权益受损的时间已经过了20年,那就别去找法院,他们不会再管的。除非是有些特殊情况,你们可以试着去跟法院申请延期一下。
欠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几年

一、欠条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几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以向人民法申诉维护民事权益为目的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此种诉讼时效期限的起算点为权利人认知其权益因受侵害或者应当认识到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然而,倘若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始至今已经逾越二十年的时间,则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经权利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形,人民法院方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除非存在特殊情形或者法律另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欠条的诉讼时效为多久过了诉讼期怎么处理

首先,借据中所载条款至关重要,若是未明确还款时间点,依据相关法规,诉讼时效将自出借方提出还款请求之日起计算为三年;

倘若借据中已有具体还款日期记载,那么其诉讼时效的计算则需从约定还款期限到期之后开始,同样是三年为限。

再者,若借据中并未标明还款期限,出借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索款,而借款人亦可在任何时候向出借人偿还欠款,将其定义为一种普遍存在的债务纠纷

在此情形下,只要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过维权主张,即可视为触发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机制,然而最长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

针对已过期的借款借据,我们建议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应努力尝试通过积极友好的协商方式,促使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达成还款协议

要知道,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过了诉讼时效的借条中,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被视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但这一还款协议仍须得到法律保护。

第二,若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债权人方可考虑分发催收到期款项通知书。

第三,若在过去三年内,出借人曾向借款人表达还款诉求且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则此举将会导致诉讼时效的暂时中断,从暂停的日子重新开始计算。《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欠条的诉讼时效是几年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欠条所产生的诉讼请求权其有效期限通常设定为三年。在此有效期限内,诉讼时效自权利享有者意识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及负有责任的义务方之时开始计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特定条件下,诉讼时效难免会出现暂停或终止的情况。举例来说,当权利享受者向前述义务方提出确切的履行要求,且该义务方亦表示接受并履行以上义务时,便可以视为两种情况均造成了诉讼时效的暂时停止,此时便需从诉讼暂停时点开始,重新计算有效的诉讼期间。另外,如遇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殊情况,诉讼时效亦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对于涉及具体纠纷的欠条问题,我们强烈建议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维护民事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限为三年。时效起算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其权益受损及义务人之日开始。这意味着,在权益受到侵害后三年内,权利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此期限,则可能失去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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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诉讼时效到底几年
去法院起诉保护自己权益的时间是三年。这个时间是从你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利益受损,还有就是谁应该负责的那天开始算起的。不过如果你发现自己受到了伤害已经过了二十年的话,那法院就不管,除非有特别的原因,法院可能会考虑你的申请然后再决定要不要给你延长时间。所以,借条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除非有什么特殊情况或者法律上有另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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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在学校旁边买了一个房子吗然后物业每天都是告诉我们他们有多优秀优秀然后我们就在那买了现在才发现根本不是那么一回事,物业合同无效诉讼时效学校到底是多久时间啊?
[律师回复] 拖欠物业费超过两年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要根据具体情况确认。
首先、拖欠物业费是民事纠纷,在民事纠纷中不叫追诉期而是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七章规定 诉讼时效: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据这两条的规定你的物业公司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结论:
1、向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物业公司不能违法约定延长诉讼时效,
2、如果物业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他们在2年的诉讼时效时间内,曾经向你催交过物业费,你就可以依据上述(法释〔2008〕11号第三条的规定
首先向法院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只要这样人民法院就会对物业公司向你进行的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我朋友他现在因为合同吗然后发生了争执而且工作材料有欠缺人家给了她补偿金但是一直都没有打给他,劳动合同补偿金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到底是多久?
[律师回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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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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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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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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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的诉讼时间到底是几年
尊敬的读者,向人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诉讼时效期设定为三年。该诉讼时效期限从当事人知晓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遭受损害及责任方之日起开始计算。然而,若自权益受损之日起经历了超过二十年之久,人民法院将不再进行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境,人民法院可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适当延长决定。因此,欠条的诉讼时效期限亦设为三年,除非涉及其他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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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签合同的时候没有很仔细的去注意,然后现在才发现这是一个霸王合同,想知道一下像合同无效有诉讼时效有多长的呢?
[律师回复]
一、我国有关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法规条文及处理意见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 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 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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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律师,您好!姐姐借了别人的钱,对方要求他写担保合同,想了解一下,诉讼担保合同范本与时效到底包括那些呢?
[律师回复]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如果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视为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债权人如果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则保证人可以免责。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权利:
对于一般保证来说,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先行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则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与前面提到的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相矛盾。其实,我们不应拘泥于文字的表面去理解,而应结合一般保证的实质去理解。法律一方面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方面又规定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免责,所以,债权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然后才能再起诉保证人。但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间是较长的,完全可能超过保证期间,如果在此过程中仍然持续计算保证期间的话,就会迫使债权人在诉讼或者仲裁尚未完成时必须起诉保证人,这不仅加重了债权人的负担,也使得保证人的责任无法明晰,因为一般保证人在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是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所以担保法才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也就是此时参照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不再持续计算保证期间,但这绝不是表示保证期间可以中断。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这句话我们也绝不能断章取义进行机械的理解,否则债权人就可能丧失追究一般保证人责任的权利。因为担保法已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债权人要追究保证人,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而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内先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所以,无论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也无论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一般保证的债权人都必须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否则就无法追究保证人。而保证期间,请记住,它是不会中断、中止、或者延长的。
对于连带保证来说,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必须要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正确主张权利后,保证期间就会转换成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这就是说,债权人一旦在保证期间内正确主张了权利,保证期间的功能即已实现,保证责任再不会因保证期间已过而消灭,同时,诉讼时效制度开始发挥作用。也即是保证期间转换成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这个诉讼时效属于普通时效,也就是两年,而既然是诉讼时效,它就可以依法中断、中止或延长。
我和老公打算买房子,却出现了纠纷,那房屋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呢?到底是多少呢?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大家都知道,我们在买房的时候需要签订购房合同,来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但是,即便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有很多的人违约。那么,相关法律对于购房合同违约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呢?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又是如何的呢?
一、房屋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从违约之日起3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
因此下列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1、人身权的请求权
2、财产性支配权:包括物权和知识产权
3、抗辩权
4、形成权
5、存款本息的请求权具有无特定履行期限,存款人可以随时请求金融机构兑付的特殊性,如果适用诉讼时效,会关系到民众的生存利益,对于民众的生存利益会带来深刻影响,也不符合这个法律存在的特性,所以存款本息不适用。
6、认购人是基于对国家和对金融机构的信赖购买债权的,他的投资具有类似于储蓄的性质,所以由国债和金融债产生的支付体系请求权不应该适用诉讼时效。
7、基于投资产生的缴付出资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充足的资本是企业开展对外经营活动的保障,也是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担保,足额出资也是公司法定义务,缴付出资请求权不应该受到时效的限制,否则有违公司资本充足的原则。
8、如果对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那么,超过诉讼时效而被他人占有的财产就会成为无主物。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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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诉讼时效现在到底几年
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中止的,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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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到底是一年还是两年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中规定诉讼时效一年,产品质量法中规定诉讼时效两年。关于产品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是《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而《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算。”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扩展资料:具体法律条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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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到底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的意思是在民事案件中受到侵害的权利人没有在一定的时效内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对方将会获得该案件的抗辩权。但是法院不会主动伸出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对方如果没有对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原告依旧可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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