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0年前的欠款能追讨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其第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自身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若超过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但如遇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可应权利人的申请酌情予以延长。关于能否对十年前所产生的欠款进行追索,我们需审慎评估诉讼时效是否已过。若自权利人得知或理应知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至今尚未超过三年,那么权利人仍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追回欠款。
然而,若诉讼时效已超过三年,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可能不会对该项权利提供保护,除非权利人能够证明存在特殊情况并提出延长时效期限的申请。因此,能否成功追索十年前的欠款,关键在于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若尚未届满,则可依法追索;若已届满,除非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追索难度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10年前的欠款如何才能要回来
然而,此处必须明确指出的是,虽然诉讼过期之后,债权人已经失去了胜诉权,但其所享有的实体权利仍旧完整无损。
简言之,无论在何时,尽管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都会受到阻碍,但其享有的权利与请求权本身却不会随之消失殆尽。
如此这般,当事件涉及到超过诉讼时效后提出诉讼请求的当事人时,依据现行法律制度,人民法院理应给予充分关注和受理。
(2)债权人可选择本着友好态度让债务人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形下,只要债务人有意愿并且答应归还欠款,债权人的权益即可获得法律的保障,债务人则无法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债权人退还已付款项。
(3)债权人还可根据借款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借款合同中列明保证人的情况下才可以采取此类措施。
若在设有保证人的情况下,保证人的保证期限会随债权的诉讼时效经过而超期。
倘若在保证期限结束后,保证人出于自愿决定代偿欠款的话,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势必也将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此种情况下,若保证人与债务人一道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将会导致与债权人自力救济相同的法律效果。《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法律条文,即便造成他人轻伤这种轻微伤害的犯罪行为也有着长达五年的追诉期。如果一起发生在十年前的此类事件并未引起足够关注,且在此期间没有再次出现任何其他犯罪行为,那便有可能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期。然而,若出现下述两种情况,则将不受追诉期的限制:首先是当事例已经被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之后,犯罪嫌疑人却选择逃避侦查或审判;其次是在追诉期内,被害者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出控告,但这些机构却未能依法立案处理。至于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结合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其中包括犯罪手段、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的表现等等多方面因素。
《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民事案件诉讼时效期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权益受损及义务人起算。超过二十年则不受保护,但特殊情形可酌情延长。若欠款未超三年,权利人可起诉追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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