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所述,财产继承人需在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负责偿还被继承人依法应当负担的税费及债务。此项规定明确了财产继承人有义务运用所继承资产去偿还被继承人之负债,然而,此类偿付须受到限制,即不能超过遗产的真实价值。若遗产价值未能彻底偿还所有债务,财产继承人可选择不承担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主动表示愿意进行偿还。因此,财产继承人虽享有利用遗产偿还债务的权力,但该项权利仍受一定程度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务应怎么处理呢
在债务人去世[1]的情况下,其所负有的债务并不因此而消失。
作为债权人,倘若欲回追讨相关债务,应优先审视债务人是否对其生前资产有所保留;
若彼存在,可考虑索偿部分债务。
同时,还应注意审查是否有债务担保人存在。
假如前述二者皆不具备,但仍留下有遗产的话,则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债务进行清偿。
倘若无可供继承的遗产,然而却有债务担保人存在的话,那么债权人即可向该担保人请求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中止吗
在债务方身故的特定环境之下,较之于诉讼时效中的暂缓,普遍情形下诉讼时效并未因此暂停进行。然而,假如此时债务人拥有遗留财产,其合法继承人得以顺位继承,则在此前提下,债权人向继承人提出索偿要求的诉讼时效将被重新设定。诉讼时效的暂缓通常是在法定原因出现,从而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债务方的离世本身并不构成法定的诉讼时效暂缓理由。然而,倘若由于债务人身故导致债权人无法明确维权的对象或者面临其他客观上的阻碍,使债权人无法行使其请求权,在满足法律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下,这种情况或许可以构成诉讼时效的暂缓。然而,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而非简单地一刀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财产继承人应在遗产价值内偿还被继承人的税费和债务。此义务以遗产价值为限,不足部分继承人无强制偿还责任,除非自愿。此规定明确了财产继承人在偿还债务时的权力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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