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可以找儿子偿还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范,法定继承者必应当以所继承财产之实际价值为上限核算并清偿被继承人依照法律法规应缴付的税费及负债。此意即指出,如债务人的子女成功接受遗赠,则需将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作为估算范围,用于清偿债务。若遗产价值尚无法全额偿还原有债务,子女有权自主决定放任超越遗产价值部份的债务,但前提是其自愿作出偿还。若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被继承人的税费与负债。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能否向其子女追讨债务,关键在于子女是否已继承遗产以及遗产价值是否足够偿还原有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的债务人如何去认定
在债务人去世这一情境下,可能需要偿还的债务如下:
首先,若债务人不幸离世,那么其遗产继承人应该在自己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作为被继承人替他偿还对应的债务。
其次,若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留下,然而债务背后有人提供了担保,则应该由保证人承担起确保债务得到偿还的义务。
又或者说,若该笔债务恰好是夫妻双方共同负担的,当借款人离世时,那么应将此债务承担到其配偶身上。
最后,如果并未出现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那么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债权和债务均会随之消失,除非债务人的近亲愿意自行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止履行债务
即便是债务人不幸离世,也未必意味着诉讼时效应受到终止的影响。
诉讼时效是否应被中止,需要依据法定的特定情况进行评估,例如遭遇突发事件引起的不可避免之抗拒力,又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缺乏法定代理人等特殊情况。
当涉及到债务人离世的情况时,倘若其留下了遗产,债权人有权向其遗产继承人提出相关请求。
在此种情境之下,诉讼时效通常并不会因此而中止,反而会继续按照既定时间进行计算。
然而,如果继承人对于遗产继承状况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使得债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面临困难,这便有可能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现象。
总的来说,对于此类复杂问题的处理,我们必须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式的结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法定继承人须以继承财产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税费和债务。子女继承遗产需以遗产价值清偿债务,不足可自愿偿还;放弃继承则不承担债务。因此,是否可向子女追债取决于是否继承遗产及遗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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