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后谁负责清偿
根据规定,继承人的义务是在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全额支付被继承人依法应缴付的税费及负债。这暗示着,作为继承人,有责任动用或使用由遗产所带来的财物,用以偿还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然而,这种偿还的额度绝不能超越遗产本身的实际价值。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的负债,继承人有权选择不负担超出遗产价值的那一部分负债,除非他们愿意主动提供额外帮助进行偿还。假如继承人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权,那么他们便无需再担负起被继承人其应缴税费以及负债的责任。由此可见,尽管继承人必须负责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他们的责任仅限于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后是否还可以要欠款
在债务人去世之后,债权人仍有权依法向以下相关人员进行清偿欠款的请求:首先,若债务人离开了这个世上,那么他留下的遗产继承人必须以其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为逝去者偿还原债;
其次,倘若债务人并无任何遗产可供子女继承,但如果债务中存在担保人,则应由这些保证人对支离破碎的债务负责;
然后,如果这笔债务被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且债务人已经离开人世,那么他的配偶便需承担起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
最后,若不存在上述情节,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将自动解消,据此,债权人也无需再进行债务清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三、债务人死亡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在法律上,即使债务人已然身故,亦不一定意味着诉讼时效的中止。
确实,在客观情况下,诉讼时效的期间的计算对象是特定的事实状态,如权利人向义务人发起的履行请求的发出、义务人对此请求的明确同意、权利人决定启动诉讼程序或者提出仲裁申请等等。
然而,当涉及到借款人生命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时,其债务可能会被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
在此种情况下,若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的一段时间内,向债务人的继承人提出了相关的权利主张,或者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追索债务,那么这就有可能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止。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措施来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诉讼时效的期间仍然可能会继续进行计算。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通常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的存在之日开始计算。
继承人需在遗产实际价值内,全额支付被继承人的税费及负债。如遗产不足以覆盖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不负担超出部分,除非自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则无需承担相关税费及负债。因此,继承人的责任限于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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