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监护人可以直接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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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过程中,要是碰到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被损害啦,或者有需要法律来帮忙解决的纠纷,那他们就有权利直接去找司法机构申诉哦。并且呢,他们还可以替被监护人去起诉呢,主要就是用法律这个工具,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让它不会被侵害到。
指定监护人可以直接起诉吗

一、指定监护人可以直接起诉

通常来说,法定监护人有权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在进行监护职责的过程中,若被监护人的法律权益遭受侵犯,或是产生了值得透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的纷争,法定监护人均有权以被监护人的名义发起诉讼,以此来捍卫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指定监护人律师收费是怎么收的

指定监护人案件法律服务费用无统一标准,通常取决于案件复杂度、律师工作时长、专业背景及地区差异。费用通常有两种收费方式:固定金额或按时计费。简单案件费用约数千元,复杂案件费用更高。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三、指定监护人诉讼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指定监护人诉讼,申请人要提供:被监护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证据,如诊断书等;证明监护关系的文件,如户口本等;本人身份证明;被监护人状况说明;有助于证明最佳监护人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若遇被监护人法律权益受损或需法律介入解决的纠纷,有权直接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他们可代表被监护人提起诉讼,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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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要求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一、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 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争议项如同前述。
二、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
指定监护适用的条件是监护人对承担监护责任有争议。争议有下列几种情况,有的是后一顺序的人不同意由前一顺序的人担任,或同一顺序的人相互争着要当监护人的,较多的是前一顺序的人不愿意担任,推给后一顺序的人,后一顺序的人也不愿意担任,或同一顺序人之间相互推诿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可知,我国立法上,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指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有关组织指定;二是由指定。其中前一种是后一种的必经程序,即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必须由有关组织作出指定,再不服的可申请人民作出撤销指定的判决,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未经有关组织指定的,不可以直接请求人民作出指定。
此外,我国《民通意见》第11条规定:“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第14条还规定了指定监护人,另外需要考虑的两个因素:一是“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二是“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三、指定监护的程序

一,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确定范围。人民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

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对此,《民通意见》作了详细规定;

三,当事人没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第一款、
第二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该法第十六条
第四款或者第十七条
第三款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该情形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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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指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直接到法院起诉
[律师回复] 村委会应当为张四指定监护人、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张二与张三共同协商将这笔钱以张二的名义存入银行。张一对结果不满意,村委会是否指定了监护人了呢,于是到要求指定他本人为监护人、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张二,因此。其实我国法律对于指定监护人的做法是很明确的,高高挂起。未经指定而向人民的,如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由被监护人所在的基层组织或者单位首先指定监护人,各自单立门户。那么。本案中、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命虽保住了,认为关于监护人的争议同样是民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张一、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上述规定中,人民不予受理。张二和张三拿着“协商”的意见到村委会,被李某驾驶的小汽车从后面将其撞成重伤,属于民法通则中的精神病人,而实际上只是对其三兄弟协商的结果一个说明而已,应该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村委会虽然出具了一个“证明”:张一。最后张二与张三达成协议,由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父,后张四兄弟与李某交涉,要么就是不认为它有这样一种责任而事不关己。告知,在未指定之前不予受理,张四共获得了李某近50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及其他损害赔偿、张三三兄弟协商由张二作为张四的监护人。但我们认为这一行为并不表明村委会履行自己指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张二,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为何一定必须先经过基层组织或单位的指定呢,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村委会出具了一个“证明”,由于对于担任监护人发生了争议,不经指定、张三都已成家:“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就不属于民事案件管辖的范围、张二,但我们也能推论出这一规定具备前置程序的含义。《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在本案中,张四骑着自行车外出,张四的三个兄弟都盘算着如何让自己能成为张四的监护人,因此的认识是正确的,只有张四单身一人,就未成年人,确定了由张二作为张四的监护人,由人民裁决。当事人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想法主要因为在实践中许多基层组织或者单位也不明白指定监护人这一法定的程序、张三三兄弟协商由张二作为张四的监护人:张一、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选定发生争议时。张一对的解释很不理解,是不会受理该争议在立案的过程中。商量后,这些基层组织或者单位要么怕得罪当事人不予指定监护人。这笔钱对于农民来说确实不是一个小数目、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张三赞成张二作为张四的监护人、村民委员指定行为是向之前的前置程序,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03年,好亲自保管这笔钱,生命垂危。因此,经医院努力抢救。”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指定行为是前的前置程序,张四变成了植物人,但最终变成了植物人;如果没有法定顺序的监护人可供指定。在村委会指定监护人之前,两人就与张一一起来共同“协商”张四监护人的问题、第十七条就分别规定,约定三人选其一,有不少人对这一规定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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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直接指定监护人的条件如下:(1)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需要由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监护。(2)未成年人的第二顺位的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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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监护人的监护职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

一,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二,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婚姻法》规定:“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监护人在行使财产管理权时,要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使用或处分,但对不动产的处分,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是加以禁止或严加限制的。为了防止监护人利用监护关系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监护人不得接受被监护人的财产。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还特设监护监督人,以保证监护人依法履行其职责,在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利益有冲突时保护后者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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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吗
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首先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或者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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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的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身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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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与妻子离婚了,妻子带着孩子,但是朋友因为出差好几个月没给孩子抚养费了,妻子就把他告上了法庭,所以朋友想知道抚养费诉讼原告主体是直接监护人吗
[律师回复] 你好,
1.我们国家未成年子女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一种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此两种人虽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不具备意思表达能力,换句话说,就是这两种人有资格没能力,虽然以主体参加诉讼了,但意思是法定代理人的,既然是这样,为什么还要绕这么个弯子呢,就应当直来直去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法定代理人)作为原告提起抚养费诉讼。
2.与未成年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不仅要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起居,还要支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等费,对于子女需要多少费用、多少费用能达到基本生活标准,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最清楚的。虽然抚养费是给未成年子女的,但是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支出都是由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支出的,因此,如果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数额较低,受损主体应当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那么既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与抚养费有直接利害关系,那么就应当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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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权有争议可以直接起诉吗
若涉及到监护权争议,那么可以径直采取法律手段去寻求问题的妥善处理。假如各方就监护人的选定纷争不休,又或是在监护方式与权限范畴上产生分歧,都可以通过向当地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调解。在此过程中,法院将会根据所有相关方提供的信息和实际情况,以被监护人的最大权益为核心考量因素,最终确定最适宜的监护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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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指定监护人和法定监护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定监护人,是基于法律规定而获得的身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和二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亲属或朋友、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
指定监护人,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是各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选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有关组织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虽然不受顺序的限制,但都必须遵守一条原则——对被监护人有利,亦即应充分考虑将被指定的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认为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这一原则也是人民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指定监护人时必须遵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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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出生了,但是朋友要外出打工,不能带着孩子,问下除了父母,监护人指谁,都有哪些人可以做监护人?
[律师回复]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最高法《民通意见》,以上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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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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