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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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中没有单位侵占罪这一罪名,而是有职务侵占罪。这个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员工哦。主观方面呢,是直接故意的,并且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在客观表现上,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去侵占单位的财物,要是数额达到六万元以上才行。这里说的“利用职务之便”,就是利用在管理、经营或者经手单位财物过程中所具备的便利条件啦。总之呀,职务侵占罪涉及到主体、主观、客观以及数额等好多方面呢,认定的时候必须得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哦。
单位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单位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一、单位侵占罪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我需要指出,在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并未设立单位侵占罪这一罪名,您所提及的可能是职务侵占罪。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其次,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明确意图;

最后,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

此处所说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特指利用自身作为单位财物主管、管理者、经营者或经手人的有利地位和条件。

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通常情况下应为人民币六万元及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单位侵占罪的追诉标准有哪些?

单位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主要如下:职务侵占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对于多次职务侵占未经处理的,侵占数额累计计算。单位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需注意,这里的“数额较大”一般指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有所差异。若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追诉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单位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有何区别?

单位侵占罪一般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等。职务侵占罪则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区别在于主体不同,单位侵占罪主体不特定,可为单位内外人员;职务侵占罪主体特定,为单位的人员。行为对象也不同,单位侵占罪对象较宽泛,可为单位财物或他人财物;职务侵占罪对象仅限于本单位财物。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时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考虑行为人的主体身份、行为方式及对象等因素,以准确认定构成单位侵占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我国刑法未设单位侵占罪,而是职务侵占罪。 该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等单位员工,主观为直接故意且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数额达六万元以上。 需注意,此处的“利用职务之便”是指利用管理、经营或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总之,职务侵占罪涉及主体、主观、客观及数额等多个方面,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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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浏览 2024-05-25
一般职务侵占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br/>(一)客体要件 <br/>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br/> <br/>(二)客观要件 <br/>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br/> <br/>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作。职权,是指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限,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br/>(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br/>(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br/>(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至于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仅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如熟悉环境、容易混人现场、易接近目标等,即使取得了财物,也不是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他罪如盗窃罪论处。 <br/> <br/>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本单位财物,是指单位依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本单位以自己名义拥有或虽不以自己名义拥有但为本单位占有的一切物权、无形财物权和债权。其具体形态可是建筑物、设备、库存商品、现金、专利、商标等。所谓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等财产等谎称为自有,标价出售;将所住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为己有;或者隐匿保管之物,谎称已被盗窃、遗失、损坏等等,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对本单位财物的非法侵占一旦开始,便处于继续状态,但这只是非法所有状态结果的继续,并非本罪的侵占行为的继续。侵占行为的完成,则应视为既遂。至于未遂,则应视侵占行为是否完成而定,如果没有完成,则应以未遂论处,如财会人员故意将某笔收款不入帐,但未来得及结帐就被发现,则应以本罪未遂论处。 <br/> <br/>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br/> <br/>(三)主体要件 <br/>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二是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三是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综上,凡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的,应依照本法第38<br/>2,383条关于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则按本罪论处。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br/> <br/>(四)主观要件 <br/>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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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中他人是否包含单位
侵犯财产类犯罪之一的侵占罪,通常其犯罪主体即“他人”涵盖了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该罪行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采取非法手段,企图将原本替他方合法管理的财务、被遗失物品或者被掩埋物品据为己有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这些被占有的物品属于某一单位的财产,而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满足了侵占罪所设定的所有犯罪构成条件,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同样会被视为违法犯罪。
48浏览 2024-09-02
侵犯著作权罪的主体包括单位吗
侵犯着作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经国家批准和未经国家批准从事出版、发行活动的单位。依《刑法》之规定,单位犯侵犯着作权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7浏览 2024-10-14
共同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br/>2、过错的共同性。共同性,是指特殊侵权行为的加害人主观上存在共同过错,即加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br/>3、结果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换言之,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只有一个,而且各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br/>4、责任的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任何加害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加害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向受害人清偿全部责任后,免除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民事责任。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加害人,有权向其他加害人追偿。共同侵权中,加害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通常以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br/>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br/>1、“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r/>2、“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也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r/>3、没有共同过错但是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即“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br/>4、无过错联系的共同致害责任,是“共同结果”的侵权行为,承担按份责任。<br/>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其本质特征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它具有如下特点:<br/>1、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多个人,即有二人或二人以上构成。<br/>2、共同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br/>3、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br/>4、数个加害人的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对损害结果具有原因力。<br/>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是指受害人有权向共同侵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或者数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而任何一个共同侵权人都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侵权中的一人或数人已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则免除其他共同侵权人向受害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它具有如下特征:<br/>1、连带责任是对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整体责任。<br/>2、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连带责任。<br/>3、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定而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br/>4、各行为人依其主观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的大小对内负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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