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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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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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全措施主要有这些:财产保全呢,就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方搞些动作或者其他情况,导致判决不好执行或者给对方带来其他损失。像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这类做法就属于财产保全。还有行为保全,就是让被申请人去做某个行为或者禁止他做某个行为。
保全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一、保全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两种保全措施: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财产保全旨在预防当事人行为或特定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避免额外损失,具体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和冻结被申请人资产。行为保全则通过命令被申请人采取行动或禁止特定行为,以保障案件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保全措施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一是存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如隐匿、转移财产等。二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例如,请求赔偿100万,保全的财产价值应与之相当或相关。在具体操作中,申请人需提供担保,以确保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时能得到赔偿。同时,法院会对保全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会采取保全措施。

三、保全措施的时效及适用范围是怎样

保全措施的时效一般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诉前保全,在起诉前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防止其转移、隐匿或毁损;诉讼保全,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的保全措施。

例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为防止卖方转移货款,买方可申请财产保全。但需注意,保全措施可能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权益造成一定影响,因此在申请时应提供相应担保,且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保全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财产保全:旨在防止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 2.行为保全:责令被申请人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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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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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哪些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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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诉讼和行为,可以分别不同情况,适用五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1)拘传拘传是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人民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人民派出司法警察,强制被传达室唤人到庭参加诉讼活动的一种措施。 (2)训诫训诫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较轻的人,以口头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并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令其以后不得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 (3)责令退出法庭人民对违反规则情节轻微的人,可以责令其退出法庭,以维持法庭的秩序,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4)罚款罚款是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的人,根据情节轻重,强制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一定数额金钱的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个人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 (5)拘留拘留是人民对妨害民事诉讼秩序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二、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的条件 (1)拘传措施适用于特定对象,即适用于必须到庭的被告。必须到庭的被告,一般是指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被告不到庭就易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案件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必须到庭而拒绝到庭,也可以适用拘传的措施。 (2)必须经过人民两次传票传唤。 (3)必须是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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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  它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权的要件:需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债务人应当收取债务,且能够收取,而不收取;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对于代位权的行使,只要具备代位权的条件,债权人即可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第三人、债务人和债权人本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2、撤销权。  当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其行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二》的有关条文,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有:  
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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