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受偿
通常来讲,抵押权与质权的优先受偿顺序是这样的:
先设立抵押权的,就优先受偿;
先设立质权的,也优先受偿。
不过要留意以下这些方面:
要是抵押权依法进行了登记,而质权没登记,那抵押权就更优先;
要是质权已经设立并且交付了质物,那质权就更优先。
比如说,甲先把他的房产抵押给乙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之后又把这个房产质押给丙并且交付给了丙。
在这种情形下,乙的抵押权要比丙的质权更有优先权。
但是,如果质权虽然没有登记,可是已经交付了质物,并且抵押权是在之后才登记的,那质权就有可能更优先。
到底是哪种情况,得依据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案件的具体细节来判定。
二、抵押权和质权所有权归谁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有对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且抵押物的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把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此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通过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在质权存续期间,质物的所有权通常归出质人,不过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
总之,抵押权下抵押物所有权归抵押人,质权下质物所有权一般归出质人,具体情况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来判定。
三、抵押权和质押权有优先顺序吗
抵押权和质押权通常情况下没有优先顺序的绝对规定。
要是同一财产上同时有抵押权和质押权,先设立的担保物权就有优先受偿权,除非法律有另外的规定。
比如说,先设立了抵押权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设立了质押权,在实现担保物权的时候,抵押权优先。
然而要是质押权设立在先并且质物已经交付了,后来设立的抵押权就不能对抗质押权。
不过要是质押权没有有效设立,像没有交付质押物,而抵押权已经合法设立并且办理了登记,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先。
总之,这两者的优先顺序得依据设立的先后以及是否依法有效设立等具体情形来确定。
当我们明晰了抵押权和质权哪个优先受偿后,还需关注一些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比如在抵押物或质物价值发生变化时,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现方式会有所不同。若抵押物因市场因素价值大幅缩水,抵押权人该如何保障自身权益;质物在保管过程中出现损坏等情况,质权人又该如何应对。这些问题都需要准确的法律解读和指引。倘若你对抵押权和质权在特殊情形下的优先受偿问题,或者它们的实现流程等还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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