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管辖规定如下:
一般地域管辖: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离婚诉讼涉及不动产分割的,并不当然适用专属管辖,仍要根据上述一般或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二、离婚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有何法律处理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法院会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若异议成立,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受理法院就应移送。
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审查期间会暂停案件实体审理。若当事人滥用该权利拖延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三、离婚诉讼中管辖权异议的法律处理是怎样的
在离婚诉讼中,若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
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若对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实践中,管辖权异议常成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但法院会严格审查,以事实和法律为依据作出公正裁定。该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维护司法公正。
当探讨关于诉讼的管辖问题有哪些规定时,除了已解答的常见管辖规定外,还有一些相关要点值得关注。比如,在管辖确定后,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该如何处理。当事人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会对异议进行审查,若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另外,在一些特殊的诉讼中,可能会出现共同管辖的情况,也就是两个或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此时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如果你对诉讼管辖中的异议处理、共同管辖选择等问题还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会为你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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