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条件
检察机关在以下情况适用取保候审条件: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但需注意,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只是在一定条件下暂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若违反相关规定,仍可能被变更强制措施。具体适用需综合案件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判断。
二、检察机关不适用取保候审条件的情形有哪些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检察机关对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不适用取保候审:一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或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此类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大,不宜取保候审;二是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因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高,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三是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其行为表明缺乏配合侦查的诚意,不适用取保候审;四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鉴于其犯罪性质严重,通常不予取保候审。需注意,具体案件判断要结合实际情况,由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三、检察机关适用监视居住的情况有哪些
依据《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是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的扶养人;四是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也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当探讨检察机关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取保候审条件时,需要明确,这一举措旨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除了文章中提到的常见条件外,比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也会适用取保候审。若你对检察机关适用取保候审的具体细节、适用标准或相关法律规定仍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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