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起诉的法院管辖权主要规定如下:
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此外,存在特殊情况。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离婚时异地起诉应向哪个法院
离婚异地起诉法院的确定,主要依据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若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起诉离婚时要先明确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情况,从而确定管辖法院。
当我们探讨离婚向哪个法院起诉时,除了明确起诉法院这一关键问题,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确定管辖法院后,如果涉及到管辖权异议该如何处理呢?若一方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离婚案件没有管辖权,是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的。另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像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也有不同规则。如果你对离婚起诉法院相关的管辖权异议、特殊情形下的管辖等问题存在疑惑,不要错过解决问题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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