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支付抚养费,但存在特殊情形可不支付:
双方协商一致:直接抚养方和不直接抚养方就不支付抚养费达成一致,且该约定不损害子女权益,法律予以认可。
失去经济能力:不直接抚养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给付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可暂时不支付抚养费,待其有经济能力时再恢复支付。
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虽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且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不直接抚养方可不支付。
二、离婚后什么情况可以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实施家庭暴力,如殴打、捆绑等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兜底条款,法官会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需注意,要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该请求。若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赔偿请求,则不能再主张。
三、离婚后什么情况下不允许探视孩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探望权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被中止。
例如,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院可依法中止其探望权。比如,探望方对子女有严重的暴力倾向,可能伤害到孩子身体或心理;或者探望方频繁干扰孩子正常生活、学习,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等。
不过,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是否构成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并作出裁决。如果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望行为存在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中止对方的探望权。
当探讨离婚后什么条件可以不付抚养费时,除了常见的协商一致、子女已满十六周岁且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情况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能力独自承担增加部分费用的,未直接抚养方可以适当减少抚养费支付。或者随着时间推移,未直接抚养方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支付抚养费,经与直接抚养方协商或通过法律程序,也可能变更抚养费支付情况。若您对这些情况或其他离婚后抚养费问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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