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情况下,股东的股权可以质押。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是可以出质的。但存在一些限制情形,若公司章程明确禁止股东质押股权,股东就不能进行质押操作。
此外,国有股东的股权质押还需遵循相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经过审批等程序。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这期间对应的股权也无法质押;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同样此期间不能质押。股东在质押股权时,要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二、股东的股权质押都有哪些限制条件
股权质押存在多方面限制条件。从主体上,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从程序上,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从质权实现上,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折价、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且股权质押后,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已出质的股权。此外,股权质押还可能受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限制。
三、股权质押后股东还能行使哪些权利
股权质押后,股东仍可行使部分权利。
股东仍享有自益权,如获取股息、红利等资产收益权。股东可基于其股东身份,要求公司按照章程规定分配利润,即便股权已质押,该收益权不受影响。
同时,股东的共益权也部分可正常行使,例如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等。但在行使表决权等共益权时,若质押合同对相关权利行使有限制约定,则需依约执行。
不过,股权质押后,股东对质押股权的处分权受限。未经质权人同意,股东不得转让质押股权等。总体而言,除受质押相关限制外,股东在股权质押后仍能在一定程度上行使诸多法定权利。
当我们探讨股东的股权质押相关问题时,除了上述提到的一般规定、限制情形、国有股东特殊要求以及股份转让限制对质押的影响外,还有一些后续问题值得关注。比如质押股权后,如果公司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股权价值波动较大,该如何应对?以及在质押期间,若出现股东与质权人之间的纠纷,又该通过怎样的法律途径解决?如果您对股权质押的更多细节仍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更详尽的解答与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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