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咋分配,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如何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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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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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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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离婚经济适用房咋分配

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 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所处地点在军营之内,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当然,在双方协商不成,又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也可以由某一方暂时居住使用,待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后再另行分割。

二、夫妻双方都是军人如何离婚

1、根据我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和军人结婚后离婚的,必须经军人一方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具体证据问题和诉讼程序管辖问题,请就近咨询律师。但我认为最重要的证据主要有《结婚证》、《军人证》以及军队单位开给你的属于军人编制的证明。

3、涉及法条可以参照《民法典》第1046、1051、1082条。

4、此外,是否是军人可以参照《刑法》第4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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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军人离婚财产咋分,国家如何规定?
1、军人伤亡保险等财产的分配:军人伤亡保险、伤残补助、医疗生活补助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所有。2、以军人名义发放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乘以年平均值,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3、军人住房补贴的分配:军人住房补贴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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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经济适用房和普通经济适用房一样吗离婚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1.军人经济适用房同国家经济适用房一样,是为了满足中低收入的家庭的购房需求。不同的是,军人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主体是军人,且是符合要求的军人。具体的要求根据部队的规定有所不同。
2.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夫妻房产分割,首先按照双方的协议分割。双方没有协议的,则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分割。

1)军人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军人所有,离婚经济适用房不进行分割;

2)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军人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军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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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后,部队分的经济适用房怎么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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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5、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
6、若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
7、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即可。
8、除此之外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9、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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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可否申请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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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二)年满70岁的老人(孤老除外)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其承担法定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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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时怎么分割经济适用房?
至今,对于夫妻离婚时如何分割军队经济适用住房,法律并没有特别的详细规定。鉴于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首先应当到房屋管理机关了解房屋的具体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如果该房屋出售后将会转交地方管理,应经地方房屋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该房屋在夫妻离婚时应当参照地方经济适用住房的处理方法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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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4、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
5、购买的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的,离婚如何分割根据《经济适用房管理管理办法》的规定,首先遵照夫妻协议约定;
6、若夫妻对经济适用房没有达成约定的,由于无法估计房产的价值,因此也就无法确定补偿的数额。在此种情况下,对购买不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不予分割,等到取得完全产权时,再行分割。此时,就涉及到房产增值或房产贬值的问题了。为了避免发生难以预料的情况,可以选择申请回购。
7、对回购取得产权的房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割即可。
8、除此之外夫妻可以竞价拍卖该经济适用房,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9、购买的经济适应房已满5年的,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入等相关价款以后,取得该房完全产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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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适用房申请对象
(一)同时符合下列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三)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四)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
二、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全体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共同生活,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主要包括具有下列关系的人员:
(一)配偶(结婚需满1年)
(二)父母、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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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姐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弟、妹。
下列人员的申请,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一)配偶应当一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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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其父母一同申请,父母双亡的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四)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愿与子女一同申请的,未成年子女以及不得单独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的成年单身子女应当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一同申请
共同申请人应当书面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代表,申请人代表办理申请、选房等事项的行为,视同共同申请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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