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患病,另一方要给医药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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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如果离婚后孩子患病,仅仅靠抚养一方来提供医药费,是不现实的。父母双方可协定确认,或者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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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子女都有权向其父母领取合理必要的生活资助,直至其达到法定年龄或结婚、服兵役、或生活可以自立。如果离婚后孩子患病,仅仅靠抚养一方来提供医药费,是不现实的,因此需要另一方来承担吗?本文就将关于孩子医药费的问题整理出来,现将整理的内容作如下阐述:

1、由父母双方协议

父母通过平等自愿协商,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应予准许。但是,协议应当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得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为了防止父母双方损害子女利益的发生,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的需要、当地的生活、教育水平等进行审查,如果协议不利于子女的,就不应准许。

2、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协议不成,或者其协议不予准许时,应由人民法院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出发,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依法做了判决。

夫妻双方离婚后,一般对子女的抚养费有明确的约定,但这种约定并不是没有变动的可能。子女在成长过程中,有各种各样的支出和意外,如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那抚养子女的一方可能无法承受。 其实,我国相关法律已这种情有明确的说明,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代为向另一向请求增加支付各项费用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起诉对方时一定要以子女的名义起诉,夫妻一方在诉讼程序中是没有诉讼资格的,因其没有实体上的权利。

父母离婚后,孩子患病,需要大量的医药费,仅仅依靠抚养方来支付医药费会使抚养方压力倍增。希望小编整理的关于这方面的内容能够帮到大家,欢迎大家浏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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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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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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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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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最近在医院诊断患有慢性肝病,需长期服用抗病毒药,由于未住院,所以医药费都是自费,经济压力较大。前阵了解到有慢性病门诊补贴方面的政策,想问下具体内容,补贴额度以及该如何办理呢,我是城镇医保,非常感谢!
[律师回复]
1、根据洪府厅发【2011】147号文《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南昌市医保特殊病病种一共有19种,分别是:
1、恶性肿瘤限7000元
2、糖尿病限4500元
3、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限3000元
4、慢性阻塞性支气管炎限2500元
5、慢性肝炎限3000元
6、肺结核限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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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艾滋病限7000元
10、高血压病限3000元1
1、再生障碍性贫血限3000元1
2、系统性红斑狼疮限2500元1
3、帕金森氏综合症限2000元1
4、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限3000元1
5、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限3000元1
6、老年性痴呆限4000元1
7、肾病综合症限2000元1
8、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上限七万1
9、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上限七万。
2、参保人自行选定一家有资质的定点医院,向该院的医保办提供相关材料医院医保办初审后填写《南昌市城镇职工基保本医疗险特殊病门诊申请审核表》,医院有关人员签字、盖章,并于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市医保处初审、医院专家终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机备案参保人于次月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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