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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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看以谁的名义借款。即双方在借款时,讲清楚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钱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作为借款人。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权限。3、公司是否有对借款确认的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借条应如何确定借款主体?

最近,一些当事人给我打来电话,自己借给别人的钱,对方一直不还,当双方对薄公堂时,对方竟以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由,主张借款主体是一个出借人从未听过的公司。或者一些公司以不认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为由,否认公司借款。那么在实践中到底应当怎样区分借款主体呢?本人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看以谁的名义借款

即双方在借款时,讲清楚到底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钱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作为借款人。

在书写书面借条时,在借条主文明确写明借款人,若是公司借款的,在借条的下方应当写明公司的全称,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在其签字的前方注明法定代表人身份;当然,为确保借条的有效性,由公司在借款人处盖章,这样更能明晰借条的借款主体,证明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

若是法定代表人个人借款的,那么在借条的主文和下方借款人处,只需写明借款人的名字即可,无需写上任何公司的名称,以防混淆视听。

2、法定代表人是否有对外借款的权限

一些公司在借款时,由法定代表人对方全权处理借款事宜,在借条的主文和落款处都写明公司为借款人,但落款处没有公司的盖章,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若公司否认其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此时,法定代表人的权限就尤为重要。因此,就需要查找公司章程或其他文件来确定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限。

3、公司是否有对借款确认的意思表示

确定公司借款的意思表示,最重要的就是在借条上是否有公司的签章,若没有,则需要收集其他证据综合证明。

4、借款以及还款的资金流向及用途

借款和还款的资金流向是证明借款主体的重要证明,也是最能够反应借款实际情况的证据。比如,出借人将借款打倒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还是打进了公司账户。

5、双方在签订借条时的真实情况(如,出借人是否要求借款人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公司证照等文件)

当然,对于出借人来说,应当在借钱时,与对方对此事项协商清楚,并形成书面文件,以避免今后在借款主体上面给对方留下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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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业主委员会
所谓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管理运作的民间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基础是全体业主对物业的所有权,它代表该物业的全体业主,对该物业有关的一切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物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业主对建筑物享有以上权利,但业主权利是分散的,因此必须存在一个组织机构来代表全体的业主执行和保护其享有的合法权益,此即构成了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理论条件。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二、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吗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决定了其在涉及物业管理领域的诉讼中它是适格的主体。《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可作为原告参加诉讼的四种情形分别是:
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合同约定损害业主公共权益的
2、业主大会决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的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
4、其它损害全体业主公共权益的情形。
现阶段实践操作中,人民在审理以业主委员会为一方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可其具备一般的诉讼主体资格。但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来判断业主委员会在具体个案中是否为适格主体:
1、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2、业主委员会提讼是否经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授权。业主委员会在现阶段承认其诉讼主体资格,是一种权宜之计。为防止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每一次提讼都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以便在程序上确保业主委员会提讼反映了广大业主的真实意思。
3、是否在物业管理纠纷范畴内。业主委员会不得超出职责范围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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