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为了收买,教唆或者参与他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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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教唆人或者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两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两个条文的规定,成立两罪。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一般原则,教唆人或参与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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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行为人是什么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只要不阻碍被收买者返回原籍,都不构成此罪。但是此罪的先前行为和事后行为应该怎样认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学界关于为了收买,教唆或者参与他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怎样定性的。

  行为人为了收买需要,而教唆或参与他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又收买了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时,应如何处断?理论界对此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应按一重罪处理,因为两者之间具有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另一种种观点认为,应当数罪并罚,因为教唆、参与行为与收买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并不能包括后。

  对于上述两种观点,笔者倾向于前一种,即从一重罪处理。首先,无论认为前后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还是独立关系,关键在于对行为人实施的前后行为特征的理解。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层面分析,前后行为包括教唆或者参与他人拐卖行为、出卖行为、收买行为。不过,这种情况下的出卖行为具有特殊性:即相对于其拐卖行为人来说是出卖行为,而对教唆或者参与人来说,他人的出卖行为就是他的收买行为,两者在这里重,同时实行。其中,教唆或者参与他人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教唆人或者参与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对妇女、童被拐后遭出卖的结果是明知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以便达到其收买的目的,因此,行为人的教唆或者参与为与他人的拐卖行为构成共犯关系。被拐的妇女、儿童虽然被卖给共犯中的教唆人或者参与人,但不能否定其把人当作商品一样买卖的非法性。与出卖行为同时实施的收买行为是教唆人或者参与人实现其目的的目的行为,这一目的行为又触犯了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由此可知,在此情况中,为人的两个行为符合两个罪的客观要件,且主观上又都是出于故意,成立两罪。其次,行为人教唆或者参与人拐卖妇女、儿童,他人肯定有出卖的目的,教唆人或者参与人是否有出卖的目的呢?自己参与犯罪取得的财物能否卖给自己?恐怕不能,最起码相对于他自认为自己该得的那一份来说不存在出卖这种现象,除了这份之外是其他犯罪人认为属于他们的,他们出卖的是自认为属于他们的那部分,他们对这部分有出卖目的,

  教唆人或参与人对这一部分却无出卖目的,因为这一部分不属于他“所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还归他“所有”。伴随出卖行为而进行的收买行为,其目的非常明显,或为婚姻,或为承嗣,或为奴役。因此,教唆人或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只有一个收买的目的。最后,综合上面两个层面的分析可以发现,教唆人或者参与人在犯罪过程中,实施了两个行为,符合刑法分则两个条文的规定,成立两罪。但是,后一个行为是目的行为,前一个行为是为实现这个目的的方法、手段行为,两者之间具有牵连关系,根据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的一般原则,教唆人或参与人在这种情况下,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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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叫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解答如下, 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一直被大家所关注,但什么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大家又不是特别清楚。今天我就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中,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可以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对于以下情形
第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第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第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第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第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第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第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这8种特别严重的情形,可以判处死刑。
本律师在此提醒,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管出于什么原因,都是的行为。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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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抢劫罪教唆者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教唆抢劫罪教唆者会承担刑事责任的,教唆抢劫罪是属于共同犯罪的,如果教唆是属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那么就会加重处罚;但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那么对于教唆犯,也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当事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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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量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什么是拐卖儿童罪,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拐卖儿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儿童罪。即使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施完毕,仍应视为既遂。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实践中,拐卖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目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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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量刑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拐卖儿童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四)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幼儿的;
(五)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什么是拐卖儿童罪,如何理解?
根据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其中,“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拐骗是指行为人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处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绑架是指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麻醉等方法,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收买指在出卖之前支付钱物,购买儿童,收买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贩子收买,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亲属收买;贩卖是指将已控制在手中的儿童转卖给他人;接送是指在拐卖儿童过程中,负责藏匿、看管、转换车船等中间转运。只要实施了前述一种行为,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而且极易引起被害人家庭离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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