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在《婚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6-29
浏览10w+
黄蓉律师
黄蓉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9万人
专家导读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
探望权在《婚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民法典》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

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四、探望权的恢复,是指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由人民法院通知双方,继续恢复执行生效的离婚判决的行为。

五、探望的方式。

探望的方式主要包括:探望时探视和逗留式探视。探望性探视时间短,方式灵活;逗留式探视一般时间较长,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探望的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六、探望的时间。

探望的方式和探望的时间离婚双方可以约定,协商约定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1.7k字,预估阅读时间6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21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探望权在《婚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一键咨询
  • 156****73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834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11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20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14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6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34****26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1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80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2****773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526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5404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025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04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67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子女抚养·推荐文章

为你推荐
离婚后一方探望子女在时间上有什么要求
10w+浏览2023-09-02
在我国没有结婚可否探望子女,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10w+浏览2024-02-23
婚姻中探望权的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法规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推荐阅读:  浅谈对探望权的认识  探望权的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特征  <br/>(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br/>(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br/>(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br/>(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国《婚姻法》规定那个:“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52浏览
在我国探望权起诉需要什么证据,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10w+浏览2024-03-01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子女抚养 > 探望权在《婚姻法》上是怎么规定的?
仅需1分钟,快速了解自身风险
立即试试 限时免费
顶部
温馨提示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律师
律图法律咨询 24h在线
18万+

认证律师

15亿+

普法人次

9

最快响应

宿迁152****1194用户3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淮安135****7918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南京152****7674用户1分钟前已提交咨询
立即咨询(问题解决率99%) 推荐使用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