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取消股东首次实缴出资,股东真“轻松”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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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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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这一条款可以明确公司设立时应当符合股东认缴出资的条件。
新《公司法》取消股东首次实缴出资,股东真“轻松”了吗?

新《公司法》取消股东首次实缴出资,股东真“轻松”了吗?

目前实践中,有大量公司在正式成立前,出资人并没有意识到公司在设立阶段存在的风险,没有对公司在设立阶段存在的风险进行防范,同时也提到在公司正式成立后如不能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因限于篇幅的原因,本文仅就公司在设立阶段认缴出资存在的风险给予简要分析,向有计划设立公司或正在筹办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出资人提供参考。

根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从这一条款可以明确公司设立时应当符合股东认缴出资的条件,但股东在认缴出资时,存在哪些风险呢?

新《公司法》修订后,在第二十六条中删除了“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的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股东无须实际缴纳出资,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但这一调整并未免除股东实缴出资的义务,在实践中我们也遇到个别顾问单位的咨询,大家错误的理解,认为新《公司法》既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那么理所当然,认缴就是不用实际出资,所以在公司设立时将出资认缴的额度定的很高,但没有意识到在公司经营困难时,无法清偿债务,股东需要承担在认缴范围内的债务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首次出资的限制,但并不没有免除出资人未实际出资的法律义务,根据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新《公司法》保留了这一规定,由此进一步明确,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义务并没有免除,所以律师最后建议,在公司设立时关于注册资本的额度,一定要根据公司设立后的产品定位、市场环境、经营规模等多种因素科学合理的确定,避免对出资的法律风险缺乏充分的认识,在公司经营出现困境时过度举债,导致股东陷入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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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取消股东首次实缴出资,股东真“轻松”了吗?
[问题分析]: 您好,您提的问题,主要是针对股东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系列权利和责任以及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一人公司的股东间入股、除名、退股等股东权益纠纷。关于股东权利主要包括:享有资产的收益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参与权、选择公司管理者的权利、公司登记事项查询权、提请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的权利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责任(义务)主要根据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一般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般是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关于合伙人的权责主要包括合伙人的权利以及主要的责任(义务),合伙人在合伙中主要享有的权利有:合伙事务的经营权、表决权和监督权;有按照协议约定要求利润分配的权利;查阅账簿的权利以及退伙的权利。对应的,合伙人的主要责任(义务)主要有:按照协议足额出资的义务;分担合伙企业的经营损失和债务的承担的义务;竟业禁止的义务以及退伙后包回收商业秘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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