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关于单独二胎政策的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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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目前育龄夫妇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育“二胎”:1、经省或者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
海口市关于单独二胎政策的规定

省计生委政策生效前“单独”生二胎仍违规

为了解“单独二胎”政策的落实情况,我省的负责人表示“单独二胎”尚未在我省落地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仍需等待。但我省的生育政策会跟着国家走,等国家的政策落实之后,省里再根据我省情况讨论上报,经国家通过才能实施。其特别提醒,目前我省生育政策仍未变,“单独”夫妇若在政策改变之前生育二胎,也属违规。

据了解,在新政策未落地的情况下,目前我省育龄夫妇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的可育“二胎”:

1、经省或者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一方为独生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农村居民在提前申请的情况下则普遍允许生育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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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可能多生100万人2、gdp预期多增长0.2个百分点,人口政策之所以备受关注,除因为与家庭和公民个人福址相关外,还因为它将影响社会发展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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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在去年开完啥会之后好多地方都全面开放二胎政策了,那么现在上海单独二胎政策是啥样的,能生了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
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以上是上海单独二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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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单独二胎政策
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二、可以申请单独二胎的公民,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1)双方或一方为云南省户籍2)一方为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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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俩结婚后生了宝宝,现在又想再生一个,我是独生子女,我丈夫不是,想问问关于上海单独二胎新政策方面的一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上海单独二胎政策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
  
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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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准备生二胎,不知道相关的政策,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上海单独生二胎的政策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可以申请上海市单独二胎的公民
具备下列两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生育第二胎:
(1)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的公民
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之一的,就可以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本人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即:无同父同母、无同母异父、无同父异母、无收养的兄弟姐妹。
(2)本人为父母依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被养父母依法收养,且为养父母的唯一子女。
(3)父母依法生育(依法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生育,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即:本人为父母现存的唯一子女,且其他已死亡的兄弟姐妹未生育后代。

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的,向上海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的。其中,
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具体材料要求,请事先拨打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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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男女比例失衡的状况较为严重,这是由于长期守旧的重男轻女等传统观念所造成的。许多父母在一胎生育时都会“选择性生育”,这更会家居性别比例失衡的情况。目前我国由于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导致年轻人快速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剧,人口红利逐渐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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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湖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与社会保障。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六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  第三十七条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接受节育手术的,其工作单位应当凭节育手术证明,按有关规定给予假期,并发给假期期间的工资、奖金。  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和母乳喂养的规定,为母乳喂养提供条件。  第三十八条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独生子女父母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退休时发给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本条例公布后一年内制定。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农村居民或者城镇无业居民,丧失劳动能力,且子女赡养确有困难的,应当给予养老保障,并不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四)农村独女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另发给一次性奖金。   (五)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发放扶贫贷款、社会救济款物以及提供项目、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农村在分配集体福利、宅基地,调整责任田、自留山、自留地时,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第三十九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奖励扶助金。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发给特别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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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生二胎政策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符合国家和吉林省计生政策生育二孩,可以享有相应补助和奖励,以及社会保障。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六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职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职工凭生育情况证明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  
(三)子女十六周岁以前入托(园)、入学、就医等,其费用由父母所在单位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四)职工在享受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四十二条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分别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两天,七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二)取宫内节育器,休息一天;  
(三)结扎、复通输精管,休息十五天;  
(四)结扎、复通输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五)怀孕二十八周以内终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息二十一天至四十二天。怀孕二十八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休息九十八天。  上述手术同时进行两项以上的,休期合并计算,休假期间按其正常工作对待,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农村村民接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手术的,享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第四十三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决定终生只生(养)育一个子女的,由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证明,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十四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每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二)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四十五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划分宅基地、享受集体福利、接受扶贫、培训等方面应当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照顾。  第四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  
(二)一方是职工,另一方是城镇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或者农村村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  
(三)离开原单位并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由原单位承担,有接收单位的由接收单位承担;  
(四)双方为无业居民、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七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可以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再婚夫妻一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无子女并且决定不再生育的,无子女一方同样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第四十八条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第四十九条对乡(镇)和街道以上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可以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企业事业单位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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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农村户口国家给的补贴是农村独生子女补贴,首要条件那肯定是需要独生子女的父母是农村户口。城市居民大多有工作单位,在单位就已经交了养老保险,那在退休后国家就开始发放养老金了,加上退休金足够解决养老问题了。相反,农村都没有固定工作,很多农民也没有养老意识,国家虽然对老年人给予了一些补贴,但想要解决养老问题远远不够。
2、只生了一个孩子农村里大多数农民当年都积极响应号召只生了一个孩子,也领取了相关证书,但后来又偷偷生了第二个或者“二胎”政策开放后又生了孩子,这类人就不再属于独生子女家庭了,当然也就不可以领取农村独生子女补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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