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妻子暴力的原因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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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茜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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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观念错位。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性格扭曲、品行不端。直接引发家庭暴力。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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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产生家暴行为的概率是比较低的,但又却是存在,那么导致女性暴力的原因是什么呢?请阅读下文进行详细的了解。

导致妻子暴力的原因

上海离婚律师提到,在男尊女辈这种传统思想延续了五千年的中国,男人无论在工作还是家庭里的地位一直是至高无上的,有这样的基础,为什么还会出现像上述丈夫那样声泪俱下的血泪史呢?男人又是如何沦为弱者的呢?

正如有为先生所说:我实在不愿意让别人知道我经常会被自己的老婆打得头破血流,因为这样的事情传出去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很没有面子的。可能正是因为男人这种面子上的担心,才促成了他们的妻子从动口慢慢地发展成了动手。

上海婚姻律师说:一些陈腐的观念往往是促成家庭不幸的最大的因素。夫妻间没有什么面子不面子的事情,女人不是弱者,男人也不应该是弱者。如果其中的一方遭受了暴力,那么必须尽快解决,而不是碍于面子把苦果吞到肚子里。

离婚律师还说:近几年,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宣传工作做得很多,许多男性也渐渐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其实是于己于人都不利的一件事情。许多男性还认为好男不跟女斗。他们认为打老婆的行为是最不理智或者最没有素质的。因此,面对与妻子的矛盾时,往往会选择承受。宁可自己忍受委屈,也不想把事情闹大。

上海离婚律师网指出,法律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平等的,无论你是男人还是女人。在家庭暴力的宣传上偏重于女性权益的保护,是因为我国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人数远远大于男性。而不是说,反对家庭暴力只保护女性。

在反对家庭暴力宣传时应该强调,法律保护女人的权益,同时也保护男人的权益。在每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不论一方在社会上的职位有多高,收入有多高,在自己的家庭中都要尽义务,都不能处在统治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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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下面分别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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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重的家庭暴力会构成刑法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故意伤害罪、故意罪、侮辱罪等罪。其中,家庭暴力实施者对共同生活的家庭妇女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精神上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应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引起被害妇女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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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成年学生的刑事处罚有哪些特殊规定
1、关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刑法》第17条第
一、二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年龄上划分负刑事责任的阶段,既有警示有暴力倾向的在校学生,一旦达到一定辨别是非的能力就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同时照顾未成年生理和心理特点。
2、关于未年人的刑罚问题《刑法》第17条第
三、四款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责任的,责令他的家长或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的死刑包括死缓。这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容从轻的规定,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三、几种常见的校园暴力犯罪行为是什么校园暴力犯罪主要表现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主的犯罪,有时还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它的犯罪主体一般是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其他犯罪主体。
四、以下是几种常见人身权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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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在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其在客观上表现为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其客体是公民的生命权利。教师、行政人员在体罚学生时因过失而致学生死亡的,便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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