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企业合并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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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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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规范有序的企业合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配套。虽然企业合并在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历史,在现阶段更是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依然很不健全。现行有关合并的立法对合并的很多制度没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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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立法上存在着漏洞

规范有序的企业合并需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配套。虽然企业合并在我国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的历史,在现阶段更是成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关于企业合并的法律法规依然很不健全。现行有关合并的立法对合并的很多制度没有做出规定,有关合并的许多规定只是散见于《公司法》、《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之中。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集体企业条例等对合并的形式、合并的效力、合并的具体程序、合并的债权人的保护等重要的制度未做出规定。就是对合并规定较多的公司法,也缺乏对一些主要问题的规定,例如合并合同、合并中异议股东的保护、合并对价与合并支付金、简易合并等。此外,我国至今还没有反垄断立法,很难防止在合并中垄断问题的产生。

(二)立法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

在我国,企业按照不同的类型分别使用不同的企业立法。而企业合并立法又含在相应企业立法中,这就造成了企业合并分别立法。这种分别立法缺乏协调,造成不统一,甚至相互矛盾。这种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企业合并的概念、形式的差异。公司法规,公司合并形式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中,一方公司解散,另一方公司存续;新设合并中,合并各方解散。适用于非公司制国有企业的部门文件《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中则规定,企业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者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显然这里的“兼并”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两种合并外,还包括吸收合并的内容。另外该《暂行办法》还规定企业兼并包括承担债务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等五种形式。立法对合并性质、形式的不同规定,使人们对合并的理解产生歧义,导致了合并事务中合同条款概念的模糊。(2)企业合并的决定、审批规定的差异等。有些规定缺乏合理性。从平衡合并有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考虑,现行涉及合并的主要法律——公司法的有些规定尚有不合理因素。例如,关于平衡股东之间的利益,一是没有简易合并的规定,这不利于对多数股东的保护和合并的效率的提高;二是没有保护异议股东(即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规定,这又不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和合并公平的原则。又如,关于债权的保护程序,规定了过于繁琐的合并公司公告程序和过于严格的债权人异议效力,这不利于合理平衡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也不利合并的边界和效率。

(三)市场不完善,中介机构不发达,政府的行政干预过多,企业合并机制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企业合并中,一些政府行为是必要的。因为在现行体制下,许多行为完全由企业自己完成还缺少相应的机制,政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合并。但是,目前企业合并中政府盲目干预过多,一些企业主管部门强制企业合并,“拉郎配”,这严重违反了企业合并的基本经济规律。造成这种局面的一个原因就在于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不健全。企业合并时以市场为依托进行的,其本身也是资本运动。没有发达开放的产权交易市场和资本市场,企业合并必然十分困难。同时,中介机构对于企业合并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企业兼并通常需要有业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介入,为兼并双方提供信息和咨询,牵线搭桥,提供资金支持。我国目前在企业合并中中介机构的参与十分有限,主要表现在:信息量少,咨询服务功能不强;人员业务素质低;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局限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咨询上。针对此现状,应当加大力度完善产权交易市场、资本市场,培育和发展中介机构,确保企业合并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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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债务问题
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的控股,通常是指一个企业出资购买另一企业份额较多的股份,达到对该企业的控股地位,实现企业兼并。这种方式,出资购买他人企业股权的一方成为被控企业的大股东,可是被控股企业法人资格并未消灭,仍具有财产责任能力,仍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应当由被控股企业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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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看到新闻上说一家国有企业现在在资产重组,想知道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1.企业的资金被占用
  我国很多的上市公司中,出现最大股东夺取上市企业的资金已经不足为奇。对于上市企业最大股东夺取企业资金的现状如何去评价和分析是当下最麻烦的事情。问题如下,很多的企业在资金占用的问题上是具备两种说法的,正常的资金占用和不正常的资金占用。我国的国企在进行上市的过程中,改制不够彻底,导致上市企业和源头企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分离的不清不楚,正是由于此类情况,企业的资金被占用是企业在进行正常经营后的一种结果方式,很多的上市企业将企业盈利剩余的资金转借给源头企业,通过获取可观的利息是很正常的商业资本运作方式。从企业的会计报表里面是非常不容易察觉到最大股东占用金额数目的。
  
2.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
  依据正常的市场模式来说,企业的最大股东和上市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保持中性的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上市企业和最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方式却变成了价值转移方式来进行利用。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关联方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及利润进行转换,产生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现象就是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
  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有两种方式,一是付出型,指的是上市企业从关联方处得到利益,二是索取型关联交易,指的是关联方从上市企业得到利益。不公平的企业关联交易有转嫁成本和低价销售两种方式。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可以增加上市企业的利润,还可以促使最大股东掠夺企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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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前存在缺乏科学论证、并购经验、资金支持和中介机构等问题,在并购后又面临整合能力不足、企业制度僵化、管理经验欠缺及保障体系缺失等问题。因此,只有从加大政府的支持力度和提高企业的运作能力两方面入手,才能促进我国企业海外并购的顺利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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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朋友在工商局上班,前段时间一个商户申请了行政复议,他现在正在处理,我国当前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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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活动中,复议机关通过运用司法程序中的一系列制度, 如回避制度、举证责任制度、听证制度、告知权利等制度,对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全面地审查, 并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以保证复议活动的合法、 准确、 公正的进 行。但是从《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上看,上述制度中有的尚未作出规 定,有的规定的不全面,不具体,存在着诸多的缺陷。
《行政复议法》第 23条虽然对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 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和证据作了一些规定, 但并没有 明确由被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是一项法定的举证义务, 同时 《行 政复议法》对证据的种类, 证据的调取,证据的保全等方面未作明确 的规定, 实践中对证据的效力问题也一直存在着认识上的分歧, 做法 也不统一, 给复议机关调取证据, 认定证据的效力等方面带来许多困 难,影响了复议活动的正常进行以及复议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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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签订劳动合同的十大注意事项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    3、劳动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动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动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班加点,这是违反劳动法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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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海外并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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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问题,企业如何进行企业兼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兼并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并购行为从仅有一个模糊的并购意向到成功地完成并购需要经历下面四个阶段: 1、前期准备阶段。企业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并购策略,初步勾画出拟并购的目标企业的轮廓,制定出对目标企业的预期标准,如所属的行业、规模大小、市场占有率等。据此在产权交易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或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发布并购意向,征集企业出售方,再对各个目标企业进行初步比较,筛选出一个或少数几个候选目标,并进一步就目标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和人员等关键信息深入调查。 2、并购策略设计阶段。基于上一阶段调查所得的一手资料,设计出针对目标企业的并购模式和相应的融资、支付、财税、法律等方面的事务安排。 3、谈判签约阶段。确定并购方案之后以此为基础制定并购意向书,作为双方谈判的基础,并就并购价格和方式等核心内容展开协商与谈判,最后签订并购合同。 4、交割和整合阶段。双方签约后,进行产权交割,并在业务、人员、技术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整合,整合时要充分考虑原目标企业的组织文化和适应性。整合是整个并购程序的最后环节,也是决定并购能否成功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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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融资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哪些
1、银行信贷管理体制对并购贷款的限制缺乏灵活性。2、上市公司并购非上市公司后如何解决新增资部分的上市便存在障碍,为完成并购而发行股票也受到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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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朋友因为年少轻狂,犯下了罪行,现被关押于监狱,想询问一下我国监狱的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是什么,很想帮一下朋友
[律师回复] 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预防假释人员再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一方面被假释的服刑人员在考验期内是遵纪守法,还是再次触犯法律,不具有可预测性,即使再次犯罪也是复杂原因造成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定是不符合假释条件,更不能偏颇地全都要追究假释环节的责任,所以,刑法第八十七条中的“不致再危害社会”条款应当删除。另一方面,假释是“今以求达自由刑矫治受刑人的积极性的刑罚效果,则附条件释放实为有效的处遇手段。它乃自由刑之行刑制度上符合自由刑目的的一种做法,因此假释本质上可视为一种行刑措施,也即是为达自由刑目的而为的权益措施”。也就是说假释是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是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变更,它与刑罚执行完毕的释放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对于罪犯的刑罚执行并未完毕,所以仍应进行后续的教育改造,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罪犯改造社区矫治体系。
具体来讲,建立社区矫正体系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参加社区义务劳动等方式,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加强对他们的监督、教育和帮助,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和谐发展,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刑罚执行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刑罚执行成本。因此,可以适当的提高假释比例,通过构建科学有效的社区矫正体系,加强对假释人员的社区矫正,提高罪犯在考验期的改造效率与质量,特别是加大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激情犯、中止犯、胁从犯、未成年犯、防卫避险过当的罪犯以及因邻里纠纷犯罪的罪犯、家中子女无人扶养和老人无人赡养的女性罪犯等的假释比例,这不但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更加有利于罪犯的主动接受改造,提高改造质量和效率。
假释制度可以使有悔改意愿的犯罪人员重新获得进入社会的机会,也可以相对地降低监狱的维护成本,无论对个人还是国家来说,都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假释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只有了解了假释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才有可能使假释制度真正地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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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外商独资企业S吸收合并:1.外商独资企业A;2.A在中国再投资的企业B,是A的子公司。S和A是同一股东(但没说是控股股东)。SAB三个企业分别在不同城市注册:S在上海,A在江苏(省级),B在江苏(地级)。该吸收合并是否很困难?有无较简洁的途径?可不可以一块并?法规有没有规定先后顺序?是先吸收母公司,再吸收子公司好,还是先让母公司吸收子公司,再吸收该母公司好?
[律师回复] 你好!根据你所陈述的,既然三家企业都是外资,那么也就是说他们都已经取得了商务委的批准证书,无论是限制的还是许可的行业,都不存在会吸收过程中被否定的问题,如果不存在会“垄断”的问题,那么吸收合并是不困难的。吸收合并的路径:原先的结构:
A__(
B)S建议的合并:(AB),然后将位于上海的作为公司总部。《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  
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  (二)资金的来源  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二、资金管理  鼓励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行使投资管理的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鼓励本市商业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监管要求,积极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所需要的结算、汇兑等金融服务。地区总部、被控股企业与商业银行可签订三方协议,通过在该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银行结算帐户操作。商业银行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积极探索适应地区总部资金管理要求的中间业务,并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与控制,建立与该中间业务相适应的监控和报告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业务的开展情况与风险状况。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上海目前有比较好的优惠政策。所以合并到上海来吧。可以同时合并的。
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企业合同管理出现的问题
(一)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是不准确,容易发生岐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起争议。
(三)合同条款逻辑不严谨,漏洞太多。就是说合同条文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
(四)违反法律法规签订无效合同。《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怎样健全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一)建立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管理制度即对企业合同实行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全面、统一管理的制度。内容包括确定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规定合同管理的原则和基本内容;规定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的程序和要求;规定合同管理人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岗位资格要求以及对合同管理人员与合同承办人员的考核奖惩等。
(二)建立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应根据本企业合同的种类和特点,在合同归口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各类合同的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专项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管理原则、程序和要求;对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等内容。
(三)建立合同授权委托制度。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订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授权委托书,规定明确的授权范围、代表权限和有效期限。
(四)建立合同的审查制度。合同的专业性、法律性很强,内容复杂,特别是一些重大合同,能否正确地签订履行,对企业关系极大。因此,必须经过审慎、严密的审查,方能对外签订。合同的审查制度就是规定企业各有关部门在合同审查中的职责、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时限,保证合同正确签订履行的制度。
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1、购买式合并
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
2、承担债务式合并
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
3、抵押式合并
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
4、举债式合并
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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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金融危机下进行海外并购的行为不仅仅是产品产业结构的调整,更重要的是进行战略布局。如果在不清楚形势,不了解影响的情况下进行战略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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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有企业合并的方式有哪些
1、购买式合并
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具体又可分为一次性购买和分期购买等不同形式。由于企业是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转让,所以,资产评估较为严格,市场性较强。
2、承担债务式合并
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属于完全有偿合并。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的原所有制性质不变。
3、抵押式合并
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具体做法是:先将企业全部资产作价抵押给最大的债权人(往往是银行),实现所有权首次转移.转移后,原企业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债务挂账停息.然后由债权人和企业主管部门协商,利用原厂设备资金,根据市场需要选定新产品,组建新企业,聘请新的法人代表,并将新企业部分利润以租赁费形式分期偿还债务。如按规定时间全部还清债务后,赎回所有权,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再转移.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
4、举债式合并
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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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兼并,收购非国有企业资产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国有企业合并的四种方式分别是:
1、购买式合并。合并方用现金或者其他有价得证券购买被合并方的资产,取得对资产的全部经营权和所有权,被合并的法人资格自行消失。这种形式主要是在不同所有制或不同隶属关系的企业之间进行,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有偿合并。
2、承担债务式合并。根据承担债务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资产和债务等价的情况下,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全部债务为条件,接收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被合并方法人资格自行消失。另一种情况是,合并方以承担被合并方部分的债务、提供技术、管理为条件,取得被合并方的部分资产所有权和全部经营权,被合并方虽然更换了厂名和领导班子,丧失了经营权,但仍然核算,自负盈亏。
3、抵押式合并。以抵押形式转移产权,进而以赎买手段进行产权再转移,这种形式主要是在资不抵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与其最大的债权人之间进行的,这也是一种完全的有偿合并.
4、举债式合并。在合并实践中出现了一种“小鱼吃大鱼”的举债式合并。一些小企业,主要是集体企业、乡镇企业,为了发展规模经济以取得规模效益,利用其经营、管理上的优势,大量举债,筹集资金合并大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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