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称:单位新林公司、实际负责人何某、业务员麦某某犯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罪,何某为了降低公司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在向香港两家公司订购柚木原木时,与香港供货商合谋制定虚假发票和合同,以低报价格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涉案木材。经查,被告单位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13万元,麦某某参与偷逃税额288万元,已触犯刑法第153条,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办案思路及心得
本案难点在于涉案的偷逃税额金额达到1113万,数额特别巨大且证据充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条的规定,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在侦查阶段时,辩护律师丁一元主任多次向办案机关反映案情、出具法律意见书以及协助出示麦某某的身体情况报告,为麦某某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丁一元主任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多次出具辩护意见书反复表明,麦某某对于何某偷逃数额不知情的事实,加强办案人员对麦某某主观意识了解,此举在定罪量刑时得到了审判人员的关注。在审判阶段中,丁一元主任提出3个辩护观点: 1、麦某某不是公司的直接责任人,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和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 2、退一万步来说,麦某某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但仅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3、麦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司法机关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之前,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认为麦某某受指使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官考虑到其他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麦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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