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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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券市场交易主体单一,市场规模偏小。2、企业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流于形式。3、企业债券市场存在过多的制度约束。4、债券市场的流动性差。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还不是很成熟,市场机制在很多方面还存在漏洞,需要完善,因此我国企业债券筹资也存在一些问题,文本为大家介绍了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的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

(一)发行审批管理体制有缺陷  

一方面,企业债券的审批管理体系存在漏洞,存在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形成了“有人批,无人管”、“只管发行,不管对付”的局面。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发行企业债券的审批程序是“计委负责审批项目,人民银行负责履行手续”。在项目获得审批通过以后,计委不再负责任何有关企业债券发行后的监管工作,使得对企业债券发行的事后监管工作严重脱节,导致大量的旧企业到期无法兑现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与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相比企业债券市场缺乏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可操作性,因此国家在当前政策上倾向于发展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对企业债券市场采取了严格的额度管理制度,并且限定了企业债券的最高利率。这不仅使得企业债券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而且出现了一些无法获得额度的企业私募债券的现象。

(二)企业债券的规模小、种类少、期限结构不合理  

首先,我国企业债券发行规模较小。虽然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我国的企业债券发行量已经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特别是92年达到了历史最高的 683.71亿元,但总的来看我国企业债券发行额占国债发行额和GDP的比重较低。自1994年以来,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占国债发行额的比重一直徘徊在 10%到20%之间,占GDP的比重不到1%,不论是绝对数还是相对数都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其次,从一般意义上说,企业债券的种类很广,例如迄今为止在美国市场上共发行了25种不同种类的企业债券。但在我国发行的企业债券中主要是普通企业债券,以及少量的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的种类十分有限,这严重限制了不同偏好的投资主体进入我国企业债券市场。此外,在我国发行上市的企业债券中,以短期债券为主,中期债券次之,长期债券几乎没有,还款期大多集中在 2至5年,债券期限结构非常不合理。

(三)二级流通市场发展缓慢和不匹配的问题  

由于我国企业债券的流通体系尚未健全,企业债券长期处于“有发行、无交易”的状态,尤其是地方发行的企业债券。从发行市场来看,基本以区域性市场为主,即地方企业债券一般向当地投资者出售,但从流通市场来看主要集中在上交所和深交所,这种设置反映出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的不匹配。事实上,由于政策原因,大量地方债券是无法实现易地交易的。与近几年股票市场和国债市场的迅速发展相比,企业债券二级市场发展缓慢,使得企业债券交易呆滞,几乎没有流动性。这无疑会加大投资者对于企业债券的风险预期,纷纷回避购买企业债券,企业债券市场的规模发展更显得无力。

(四)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

目前企业债券的信用评级由于受到诸多条件的限制,如评级机构设置不合理、过多依赖于行政单位、中介机构与各方的利益没有完全脱钩等因素,使得信用评级的有效性大大降低。与此同时,各种中介机构的评级方法不统一、由于评级指标设置不科学、各评级机构之间缺少必要的沟通,使得评级结构缺乏科学性、规范性和统一性,总的来说信用评级工作比较混乱,这既不利于投资者对于企业债券信息的识别,也不利于政府对于企业债券的监管。此外,由于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存在企业为了保证发行成功,以各种补贴方式提高给中介机构的报酬,使得暗箱操作的事件时有发生。

(五)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担保机制  

市场监管的缺陷主要体现在发行债券企业的信息披露问题上。目前企业一般只在发行债券时进行信息的披露,而在债券发行期间基本上不披露信息,加之债券二级市场尚未建立,无法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传递企业信息,这使得投资人的风险大大增加了。一旦出现发行人无法按时兑付的问题,将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安定因素,最后还得由政府出面加以解决。此外,虽然一部分企业在发行债券之前找到了担保企业,但是由于担保企业法制意识淡薄,经常出现拒不履行担保义务的现象,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打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

由上文可知,我国企业债券筹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发行审批管理体制有缺陷;企业债券的规模小、种类少、期限结构不合理;二级流通市场发展缓慢和不匹配的问题;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和担保机制。希望这些知识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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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证券众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怎样理解众筹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含义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证券是众筹的法律属性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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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账款追收中存在哪些问题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企业账款追收中存在哪些问题,企业追收账款的方式有几种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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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是在国有企业工作的,看到新闻上说一家国有企业现在在资产重组,想知道国有企业资产重组存在的问题是什么样的
[律师回复]
1.企业的资金被占用
  我国很多的上市公司中,出现最大股东夺取上市企业的资金已经不足为奇。对于上市企业最大股东夺取企业资金的现状如何去评价和分析是当下最麻烦的事情。问题如下,很多的企业在资金占用的问题上是具备两种说法的,正常的资金占用和不正常的资金占用。我国的国企在进行上市的过程中,改制不够彻底,导致上市企业和源头企业之间的业务关联分离的不清不楚,正是由于此类情况,企业的资金被占用是企业在进行正常经营后的一种结果方式,很多的上市企业将企业盈利剩余的资金转借给源头企业,通过获取可观的利息是很正常的商业资本运作方式。从企业的会计报表里面是非常不容易察觉到最大股东占用金额数目的。
  
2.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
  依据正常的市场模式来说,企业的最大股东和上市企业之间的交易是保持中性的一种方式,但是,我国的上市企业和最大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方式却变成了价值转移方式来进行利用。违背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将关联方和上市公司的资金以及利润进行转换,产生了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受损现象就是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
  不平等的企业关联交易有两种方式,一是付出型,指的是上市企业从关联方处得到利益,二是索取型关联交易,指的是关联方从上市企业得到利益。不公平的企业关联交易有转嫁成本和低价销售两种方式。不平等的关联交易可以增加上市企业的利润,还可以促使最大股东掠夺企业的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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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请问一下关于企业筹划都存在哪些误区
[律师回复] 误区之一:随意夸大纳税筹划的作用
企业经营的主要目标是保证企业有足够的竞争力和追求利润最大化,从企业内部看,企业欲增加利润,使资产增值,固然可以通过调整商品价格、增加销售数量、提高产品质量等途径增加收入,但价格的上涨又可能导致企业失去市场的风险,从而迫使企业在尽量降低成本、减少消耗、减轻税负上下功夫。若采用偷逃税方式,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结果不但不能免除纳税义务、减轻税收负担,相反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支出,影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削弱市场竞争力。
误区之二:纳税筹划在事后
误区之三:最优纳税筹划方案是纳税越少越好
由于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复杂性决定了纳税筹划方法的复杂。但是其基本方法可概括为:
1.选择企业组织形式的纳税筹划,如注册有限责任公司还是独资企业等;
2.安排企业财务活动的纳税筹划,如企业筹集资金是向银行贷款还是发行股票或债券等;
3.取得税收利益的纳税筹划,包括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由高纳税义务向低纳税义务转化、纳税期的递延筹划。
纳税筹划的目标是选择低税负和递延纳税,是获得税收利益,然而纳税筹划不能只局限于个别税种税负的高低,应着重考虑整体税负的轻重,因为纳税人的经营目标是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这就要求它的整体税负最低。
企业筹资管理中的企业筹资的目的包括
[律师回复] 一、筹资风险是什么 (一)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在筹资活动中由于资金供需市场、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或筹资来源结构、币种结构、期限结构等因素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差异。筹资活动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起点。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经济效益。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可能出现投资决策失误,管理措施不当等情形,从而使得筹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由此便产生了筹资风险。 (二)筹资风险的特征可以概括如下: 1、客观性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只要使用了外源性资金,就会产生筹资成本,这是因为任何外源性资金都是要求回报的,企业为了取得和使用资金就必须支付一定的代价,具体包括筹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用两项内容。所以筹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如果达不到投资者所要求的回报水平,就会面临筹资风险。 2、潜在性筹资风险的潜在性是指筹资风险的可能性和不确定性。企业在筹资、用资的过程中必然要面临一定的筹资风险,但风险发生的时间、空间却是具有偶然性的,表现出一定的潜在性;另外,由于筹资风险发生的概率是难以准确计算出的,因此对筹资风险的测定不能单纯依靠数理统计方法来计算其大小强弱,实际工作中对筹资风险大小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还要依赖于管理人员的专业判断,从程度上进行估计。 3、相对性筹资风险的大小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随着一定条件而发生转化的,也就是说,筹资风险不是一个常数,而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是相对于不同的企业及其抗衡风险的能力而言的。 4、复杂性筹资风险的复杂性体现在筹资风险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以及对企业的利弊影响都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对筹资风险的测定也不可能单纯依靠数理统计方法就能准确计算风险大小。 二、筹资管理的目的是什么筹资管理的目的是满足公司资金需求,降低资金成本,减少相关风险。具体而言就是满足经营运转的资金需要,企业筹资,能够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提供资金保障。资金规模决定着企业资金运动的规模和生产经营发展的程度。建立企业时,要依据企业的战略所确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来确定企业长期资本和流动资金的需求量。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一定数额的资金来维持,确保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状况来确定企业日常资金的需求,以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企业投资的需要。成长中的企业,由于需要不断的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或增加对外投资的数量,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企业由于战略发展和资本经营的需要,还会积极开拓有发展前途的投资领域,以联营投资、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形式对外投资。经营规模扩张和对外产权投资,都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
证券众筹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众筹兴起于互联网而又别于传统金融,究竟其法律属性为何,不仅涉及当事各方权利义务,也是监管机构研究采取何种监管模式的起点,有必要从源头进行厘清。 (一)众筹的本质是融资 目前对众筹属性的描述更多地停留在业务操作层面,比如有业内人士称其为“集众人之智,筹众人之力,圆众人之梦”,筹的不止是资金,还有智力、人气等等,这种非法律术语的描述更多地表现了众筹支持者的内心意愿,却没能抓住最核心的本质。 (二)融资凭证是证券法理论上的证券 在关于众筹的属性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规制,讨论较多有两个方向: 1、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是否属于非法发行有价证券。 对于 第一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研究,而应该说只要不踩监管部门划定的“红线”,众筹业务并不等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点在国内监管部门和业界取得一定共识。 对于 第二个问题,应该分两个层次去理解,一是众筹是否为证券,二是众筹是否属于证券法上的“公开发行”。 (三)证券的法律属性 1、从证券法理论来看,证券的法律属性有四方面:直接投资工具、证权证券、标准化权利凭证和可流通性。 2、国内有学者指出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为证券:出钱投资、共同的风险事业、他人的努力和赢利期望。由此观之,在证券法理论上“证券”的范围非常广,既包括常见的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证券衍生产品,也包括各种投资合同、利润分享协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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