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融资的选择原因及注意事项

最新修订 | 2024-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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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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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债券融资的选择原因:1、当前货币政策迅速放松的可能性很小,企业再获宽松融资环境较难。2、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也能为企业节省下可观的财务费用。债券融资的注意事项:债权融资,相对股权融资面对的风险较简单,主要有担保风险和财务风险。
债券融资的选择原因及注意事项

债券融资是一种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到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的对应关系的直接融资形式。那么选择债券融资的原因有哪些呢?债券融资有哪些注意事项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债券融资的选择原因:

1、当前货币政策迅速放松的可能性很小,企业再获宽松融资环境较难。

2、债券融资的成本相对较低,也能为企业节省下可观的财务费用。

债券融资的注意事项:

债权融资,相对股权融资面对的风险较简单,主要有担保风险和财务风险。作为债权融资主要渠道的银行贷款一般有三种方式: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为了减少风险,担保贷款是银行最常采用的形式。

企业向银行借钱,先要找一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承担联带责任,当民营企业寻找担保企业时,往往对方的要求你也承诺为对方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称之为互保。大量的互保容易使企业间形成一个担保圈,一旦圈中一家企业运作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企业面临严重债务危险。

财务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问题,当企业用债权方式进行融资时,财务费用的增加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压力,理论上,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若达不到借款利率,企业的借款就会给企业股东带来损失。但更重要的是,债权融资将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企业再次进行债权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不能通过经营的赢利降低资产负债率,并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到期的债务,等待企业的后果可能就是破产。史玉柱的巨人集团几年前由辉煌一下子濒临崩溃,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未做好对债权融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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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融资的选择原因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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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合同起诉地如何选择?
因为合同起诉地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所所约定的管辖法院来进行确定,如果说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的不明确的情况之下,就先按照合同的履行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确定最终的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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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我们公司准备要融资,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融资方式选择?企业融资方式有哪些?怎样才能选择比较好的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一、企业融资方式选择和途径:
1、股权融资,包括引入风险投资和上市
2、债权融资,包括贷款、同行拆借、亲朋好友拆借
3、供应链融资,就是我们常说的赊销
4、市场融资,主要体现为收取下游加盟费的形式
二、最利于企业融资的状态:
1、企业处于业务蒸蒸日上的时期
2、企业业现金流充沛的时期
3、企业最不缺钱的时候
三、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方式融资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论,原则如下:
1、能用市场融资的方式融资时就尽量不用别的方式融资
2、能用供应链融资时,尽量不用债权融资
3、能用债权融资时就尽量不用股权融资
4、如果只能股权融资,能到下一个发展阶段再融资就尽量不要提前融资。
四、企业融资常犯的错误
1、急用钱的时候再想到融资。“锦上添花”是融资市场最鲜明的比喻,企业在蓬勃发展阶段,现金流很充沛,不缺钱的时候融资,使用任何一种融资手段都很好用;一旦企业陷入困难再融资,就很难融资,融资市场很少有“雪中送炭”的,更多的是“雨天收伞”。
2、夸大业绩和利润量。很多企业为了获得更多融资,喜欢夸大业绩和利润,结果在尽职调查时被发现财务造假,原本应该可以拿到的融资,因为有造假行为,信用有问题,融资计划就这么被否定了。
现代企业如何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现代企业应该怎么选择融资方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现代企业怎样选择融资方式
(一)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可以采取的融资方式有: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银行贷款和公积金转增股本以及商业信用等。配股长期以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的主要方式,但由于该方式存在较多局限性,上市公司对其的采用逐渐减少,在国际市场上公司股权再融资以增发为主,配股较为少见。增发己成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渠道及常规模式。现在融资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融资渠道已经大大拓宽,而上市公司的盈利和分红压力日益巨大,股权融资的成本也不再低廉,但从长期看,增发和配股等股权融资在市场中的地位将逐渐下降。发行公司债券有政策方面的限制,实际上很少运用;银行贷款是目前债务融资的主要方式,而公积金转赠股本作为一种内部融资手段,也是上市公司经常运用的融资方式,但融资时间很短,对公司的资信要求较高。
以某一上市公司为为例,对其各种融资方式的成本进行测算。某上市公司为满足资金需求,拟以不超过
2.5%的利率,发行24亿可转换债券,该公司近年每股盈利增长较稳定,2008年到2010年每股收益依次为0.
5、0.5
3、0.7元,平均增长率6%,2010年每股红利0.2元,08年8月份该股平均股价15元,假定其增发每股价格为6元,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为8元,手续费率按2%算,增发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换为股票)的融资成本分别为10%,11%,再从筹集相同资金所需的股本来看,同样是24亿,增发需要的股本是4亿股,而可转换债券所需股本明显较少,仅3亿,节约了25%的股本。经过比较,可转换债券的融资成本相对较低,银行贷款次之,配股和增发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
(二)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
中小企业的发展决定了其外源融资的必然性,而在遵循资本市场风险原则基础上,选用适合中小企业风险特征的融资模式,可以最大的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中小企业经营与发展中,融资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影响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及融资渠道选择的因素是中小企业能否实施某种融资的关键所在。由于自身所处的内外环境不同,各企业选择融资的方式不同,主要有信贷融资、吸收风险融资、股票融资、租赁融资等。
对于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来说,应当采取的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对于具有高风险、高成长性、高收益的特征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来说,要尽快建立起开放运作的二板市场,鼓励民间非正式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化型中小企业,需要通过国家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合作成立为此类型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于传统产业型中小企业,政府可以采取合作成立产业担保机构、互助担保基金、开放金融市场鼓励民间金融机构参与等方式帮助产业内的中小企业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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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什么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即选择之债,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者,通常由法律规定其选择权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者,依当事人的约定确定选择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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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
(一)宜选择增发的公司
1、募集资金需求量较大,且公司成长性较好的或业绩优良, 行业前景看好的公司;
2、流通股本较小,但募集资金需求较大的公司;
3、由于种种原因,过去三年业绩不够理想,不符合配股要求,但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拥有良好前景的公司;
4、发行了B股或H股的公司;
5、距前次发行间隔的时间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但有募集资金需求的公司。
增发完成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要不低于6%或不低于发行前一年,这对上市公司的业绩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符合这个条件, 除了尽可能将募集资金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外,还可以将发行安排在下半年进行,使年末的加权净资产的数额较小, 以减小盈利的压力。
(二)宜选择配股的公司
1、流通股数量较大,通过向原有股东配售可以获得足够募集资金的公司;
2 、距前次发行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公司;
3、业绩稳定,但成长性有所欠缺的公司;
4、希望维持大股东持股比例的公司。
虽然配股已不是主流融资方式, 但其固有的操作简便的特点仍会对上市公司有一定的吸引力,因此,她在一定时间内仍将不少上市公司的首选。
(三)宜选择可转换债券的公司
1、资产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较低的公司;
2、业绩优良,成长性高, 但不希望公司的股本在短期内增长太快的公司;
3、股价处于低位,且预计公司未来的股价将会上扬的公司;
4、前次股份发行的时间距本次融资间隔不足12个月的公司。
相比较而言,在目前利率水平较低的状况下,发行可转换债券是最为经济和低成本的融资方式,当然,这是以将来债券都能转换为股票为前提的。从理论上分析, 适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公司应该符合增发和配股的条件, 可以把增发和配股作为备选方案,融资方式的选择余地较大; 但符合增发或配股条件的公司则不一定能符合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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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选择之债就是选择标的吗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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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中条款如有多项选择如何表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中条款如有多项选择如何表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签订合同时会遇到很多的格式合同或格式合同条款,如买商品房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车辆买保险时的保险合同等,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条款称为格式条款呢?
所谓合同的格式条款,又称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合同预先拟定好,并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为格式条款没有与对方进行协商,所以这些条款常常会损害另一方的权益,为了公平和保护弱者的,法律对格式条款加以了限制:
1.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于格式条款要有提示与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可能存在无效的情形,如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第53条规定的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选择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在推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东只能是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则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章程不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问题。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由于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谓表见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被撤销职权后,授权文件没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权文件的记载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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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的选择权是:在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时,债务人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履行。但如果享有选择权的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对方合理催告后,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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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选择法定代表人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在推选公司法定代表人时,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 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问题有: 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尽管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的方式进行规定,但是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不是完全自由的,公司股东只能是在董事长(不设董事会的,则为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之间作出选择,而且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确定的自然人担任,公司章程不得规定由董事会或者经理班子集体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二是法定代表人的登记问题。按照《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由于登记所具有的公示效力,因而在法定代表人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的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交易相对人依据其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即使已经变更,其行为的效力仍然归属于公司,公司不得借此拒绝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需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表时的情形予以注意,所谓表见代表即是:法定代表人超越职权、或者被撤销职权后,授权文件没有收回,第三人以授权文件的记载与法定代表人从事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因此对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由法定代表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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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和融资证券化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传统的证券发行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金融技术,最早起源于的住宅抵押贷款类证券。与传统融资相比,资产证券化在以下优点:融资门槛低渠道广:传统融资对企业整体资产,收益表现和信用条件的要求很多,融资的门槛很高。由于风险和信用增级的使用,资产证券化在融资上可以摆脱企业甚至资产本身的信用条件的限制,从而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的门槛。而且,资产证券化在设计上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加灵活多变,可以设计出各种满足投资人需求的产品,所以融资的基础比较厚,渠道更广。融资成本低:融资成本往往是企业融资中最重要的考虑因素。资产证券化可以帮助信用级别较低的发起人取得高信用级别的融资成本,这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原因之一。一个非投资级(
BBB以下)企业如果利用自身的信用来融资的话,其融资成本要比
AAA级证券的成本高很多,在目前的资本市场上可能就是几百个基点的差异。但是,通过资产证券化,非投资级的企业也有可能来发行AAA级的债券。流动性高:增强流动性是资产证券化的一个自然结果,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把流动性差的资产转化为流动性高的证券和现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可以从时间和空间两个方面来实现“变现”的目的,即把将来的现金转变成现在的现金或是把现在的不流动资产转化成可流通的资产。融资自由度高:和传统融资相比,利用资产证券化融资会给发起人留下更多的财务自由度和灵活性。在传统的股权和债券融资下,企业的管理和财务表现会受到投资方和债权人严格的监督,有时候还会在经济行为和决策中受到很多限制。这类监督和限制对特定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来讲是必要的,因为这些投资人的利益与企业的经营活动密切相关,但是有时候这种干涉会限制经理人在管理和战略实施中的自由度和弹性,增加企业运作的成本和障碍,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于企业之外的融资,由于风险的机制,投资人无权对发起人本身的经济行为进行干涉,所以留给企业更多的自由度。信息披露要求不高:传统的股权或债权融资是以企业整体的资产、表现或信用作为基础的,所以投资者要求企业提供或披露大量相关的信息,这其中将会涉及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包括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企业管理和重要项目、客户、投资方等等。在这些信息的分享或披露中,企业的一些专有信息或商业机密可能会泄露给第三方甚至市场竞争者,对企业造成损失。而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证券化资产,而不是交易的发起人。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的信息披露有限,这降低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成本和可能的损失。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融资在符合“真实销售”和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实现“出表”,即不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体现交易的资产和发行的证券。这种处理使得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更加紧凑,杠杆比率更低,资产回报率更高。这些指标虽然只是在数字上提升了企业的实力和表现,但这种提升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间接的经济利益,比如良好的声誉或容易的传统融资。锁定利润和提高财务表现:资产证券化除了融资,还可以作为一种资产的销售渠道,而且以这种方式进行的资产销售可能可以获得比其他渠道更好的回报。从时间上来讲,有些资产在经济上虽然已经内含利润,但利润的实现可能需要长期的过程,或者是这些内含利润将来的可实现度变数很大。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提前锁定资产的利润,从而提高当期的收益率
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哪些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对于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要弄清房屋产权是否办理。
购房者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产权按揭转让还是合同按揭,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已经办下来产权了,还是产权没有办下来(即目前还是合同)。如果是产权按揭转让,房屋的业主只需要出示产权复印件。
2、要弄清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果是有产权,就到房管局办理注销产权手续,重新办理过户,做新的再抵押;如果是合同按揭需到开发商那里去办理更名,原则上银行建议开发商不要收取购房者的费用;房管局会收取过户税费。
具体的收费除了要缴纳一般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外,在“转按揭”过程中,还涉及到银行的按揭转让佣金、抵押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相关知识
按揭二手房转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买方一次性付款,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房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障碍,然后由二手房所有权人与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一次性付清银行按揭款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风险,买方最好与卖方约定直接将买房款支付到按揭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上。
第二种方式是转按揭贷款。即买方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买方既可以向卖方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转按揭,也可以向其他银行申请转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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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如何选择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公司债券发行交易所如何选择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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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什么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二手房转让选择按揭有什么注意事项问题解答如下,
1、要弄清房屋产权是否办理。
购房者要弄清楚自己的房子是产权按揭转让还是合同按揭,也就是说你的房子是已经办下来产权了,还是产权没有办下来(即目前还是合同)。如果是产权按揭转让,房屋的业主只需要出示产权复印件。
2、要弄清需要缴纳哪些费用。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变更原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还款计划。如果是有产权,就到房管局办理注销产权手续,重新办理过户,做新的再抵押;如果是合同按揭需到开发商那里去办理更名,原则上银行建议开发商不要收取购房者的费用;房管局会收取过户税费。
具体的收费除了要缴纳一般二手房交易的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等外,在“转按揭”过程中,还涉及到银行的按揭转让佣金、抵押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律师见证费等费用。
相关知识
按揭二手房转让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买方一次性付款,还清银行的按揭贷款,终止原借款合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使得房屋上不存在其他任何权利障碍,然后由二手房所有权人与二手房购买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一次性付清银行按揭款的情况下,为了防范风险,买方最好与卖方约定直接将买房款支付到按揭贷款银行的还款账户上。
第二种方式是转按揭贷款。即买方也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购买二手房,买方既可以向卖方原按揭贷款银行申请转按揭,也可以向其他银行申请转按揭。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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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孩子多大可以选择选择父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多少岁可以选择选择父母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孩子在十岁的时候有自主选择扶养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 【离婚与子女】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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