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有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的规定。
【案例】孙甲,有一子孙乙,一女孙丁,其妻陈丙。1997年,孙甲立下自书遗嘱,表示自己死后,房屋24间、存款6万元给孙乙,另有存款8万元给孙甲的另一女孙丁(孙丁与其家人居于外省),其余的财产都归陈丙所有。2004年4月16日,孙甲因病死亡,遗嘱由陈丙为执行人;与外省的孙丁联系,发现孙丁已于 2003年7月12日因病死亡,留有一子郭戊。郭戊闻知遗嘱内容后,以孙丁死于孙甲之前,自己又是孙丁的亲生儿子为由,要求代母亲孙丁之位继承外祖父孙甲的遗产,遭孙乙拒绝。郭戊诉至法院。
【律师解析】该案件并不复杂,主要问题为遗嘱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根据《民法典》(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和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的规定,在上述案件中极有可能发生代位继承的情形,那么代位继承是否适用本案的遗嘱继承,即郭戊是否有权继承呢?律师认为,遗嘱继承的意义在于遗嘱人依自己的意愿将自己的财产处分,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行的一种遗产处理方式。而且继承法律关系中过多的强调身份关系。通过《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代为继承实际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补充,因此遗嘱继承中不能适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继承人的遗产“乘机安全小贴士”安全出行要重视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依照《继承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来处理。本案中,孙丁先于被继承人孙甲死亡,其遗嘱继承指定的遗产份额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在法定继承时,孙丁为孙甲的先亡子女,其子郭戊有权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还有另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孙乙、陈丙,三人均分,各得遗产2666.7元。
【审理结果】孙丁已亡,其应继份额存款8万元元不能由郭戊代位继承,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有继承人孙乙、陈丙、郭戊(法定继承中代孙丁之位)三人均分;其余遗产仍按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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