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6-20
浏览10w+
律图法律咨询
信得过的好律师
咨询我
专家导读 其一,商品在博览会上展出时,展出者拥有指定商品所有商标的优先注册权。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展出者可以以该商品为指定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即拥有申请商标注册之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展出日提出的,展出日可定为展品进馆日。
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主管机关初步审定在先的申请,驳回在后的申请的原则,这就是申请在先原则,下面,本文将介绍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况

  其一,商品在博览会上展出时,展出者拥有指定商品所有商标的优先注册权。博览会,是指政府、地方公共团体、或政府之外的人经政府指定举办的国内博览会或由上述主体及国际组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内举办的国际博览会,在博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之商标,应当允许自展出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展出者可以以该商品为指定商品申请商标注册,即拥有申请商标注册之优先权。该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展出日提出的,展出日可定为展品进馆日。使用本条规定的条件:(1)必须以在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为指定商品不得为类似的商品。(2)所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与商品使用相同,不得为类似商标。(3)欲使在博览会上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标取得临时保护的人,必须在商标注册的同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请求。而且,自商标注册申请日起一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交证明,证明申请注册的商标及用商标和商品为展览会上展销的商标和商品。

  其二,商标注册分案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指定商品为两种以上时,可以将其中一部分分为一件或两件能上能下的新的申请,新申请被视为于原申请日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博览会展出证明和优先权证明的提交期间,从新申请日起算。分案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原商标注册申请人为同一人。与原注册申请人就可以分案的部分的申请权签订转让合同的人,不能提出分案申请。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于分案申请后进行名义变更。

  将商标注册申请分案时,必须于审定或审决确定之前进行。因此,即使在申请公告之后或驳回审定之后,只要审定尚未确定,就可以进行分案。

  可以分案的情况有:因填写有误,违反“一件商标一件申请原则”;或指定商品中可能会有关于“不能注册的商标”所规定的商品等。此外,如分案后的申请的指定商品互相类似,必须提出联合商标注册申请。

  其三,变更申请。将联合商标注册变更为独立的商标注册申请,或将独立的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联合商标注册申请,或将防御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普通商标注册,或将普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防御商标注册申请时,变更后的注册申请被视为于变更前的注册申请的申请时提出的。在这些情况下,变更前的注册申请被视为撤回。联合商标注册申请与独立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相互矛盾的情况有:提出商标发现该商标与自己的已经注册的或已提出注册申请的其他商标类似;或开始认为有类似关系;后弄清无类似关系;或所联合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无效或者被撤消等。防御商标注册申请与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之间的相互变更的情况有:提出防御商标注册申请后需要将该商标作为普通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或相反,开始提出的是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之后不需要使用该商标,为防止因注册不使用而被注销注册,欲使之起防御作用等。

  只要是商标注册申请的审定或审决尚未确定,就可以进行申请变更。但是,将普通商标注册申请变更为防御商标注册申请时,在收到申请公告决定的副本后,不得进行变更。

  其四,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要求优先权时。根据《巴黎公约》规定,在该公约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人,自申请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若向其他成员国申请商标注册且要求优先权时,将优先于别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要求优先权应按如下程序:根据《巴黎公约》第四条第四款第一项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时,必须于商标注册申请的同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申请,需要写明要求优先权,要求承认该申请为最初申请或为该公约同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的最初申请并写明该公约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最初申请的成员国的国民及申请年月日。而且,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后一定时间内,必须向商标局提交最初想申请的成员国出具的且经该国认证的书面证明,证明该申请为最初申请或该公约第四条第三款第四项所指的最初申请的申请文件的副本,写明最初申请的年月日,商标图样的指定商品;也可以是具有同样内容的商标公报或其他形式的证明书等。

  其五,对申请书或商标图样的补正构成“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时于收到申请公告决定副本之前对写有指定商品的申请书或商标图样进行补正。于商标注册后被认为构成“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时,该商标注册申请被视为于提交手续补正书时提出的。此外,在收到申请公告决定副本前进行的补正构成“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时,商标局要作出补正驳回决定,但如在收到补正驳回决定副本后一定时间内,就补正后的申请提出新的申请,该申请被视为于提交手续补正书时提出的。因此,在收到申请公告决定副本之前进行的补正构成“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时,不管原实际申请是哪一天,其申请均被视为于提交手续补正书时提出的,申请日提前或推迟依此而定。所以,这也是“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

  对指定商品进行补正时,如扩大指定商品的范围,属“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缩小指定商品的范围或订正不正确的填写,不属“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对商标进行补正时,如变更商标构成上的重要部分,属“申请内容的实质性变更”。这种情况下,仍属于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


立即免费测试 仅需1分钟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文章速读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371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一键咨询
  •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2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655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42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07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724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457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22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07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73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4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737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577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270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64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02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480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040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无锡181****10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30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95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10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30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95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无锡181****1070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盐城135****3048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镇江188****9555用户1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10w+浏览
合同事务
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63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我的一个朋友现在想购买房屋,但是他现在没有优先购买权,所以想咨询一下优先购买权的例外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有如下: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法律设定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宗旨是简化物权关系,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性,充分发挥物的用益价值,而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主要是维护使用关系的稳定性,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考量,应当优先保护共有人的购买权。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情形。
  我国是靠亲情和人情为纽带联系起来的熟人社会,人们在经济交往中,亲情关系往往是交换价值确定的重要考虑因素,具有浓厚的人身色彩,与纯粹的买卖关系终究有所不同。根据《民通意见》,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出租人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愿意购买的。
  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分析,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亦应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内容。如果承租人不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导致出租人所有者权益受到损害。在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波动加大的情况下,这种损害更为明显。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合理期限,逾期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购买房屋的第三人出于善意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仍可取得转让物的所有权。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民法解释原则,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以对抗承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主张。
普通地域管辖的原则是什么,普通地域管辖原则的例外
[律师回复] 普通地域管辖是指根据当事人住所地确定管辖的一种管辖。我国对此的通行做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打民事官司应到被告所在地去。那么何为“被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对作为公民的个人被告而言,是指其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如果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对作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被告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如果被告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则由注册地管辖;没有注册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
“原告就被告”不仅是我国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也是世界各国民事诉讼中普遍采用的一个原则,这一原则适用于绝大多数民事案件。但在有些情况下,按照这一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时,可能并不便于人民行使审判权,或者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因此,确立“原告就被告”这一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就显得十分必要。普通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它们都规定某些案件由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管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什么?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什么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有合同保全,再者就是买卖不破租赁,同时还有交强险,第三者商业保险,以及还有单式联运合同等等;主要是属于此合同效力于第三人情形,这都是有规定。
10w+浏览
合同事务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例外情形有哪些
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包括动产租赁,此不动产当前已经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法院处理的过程中也不适用于买卖不破租赁,还有就是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动产,不动产已经抵押出去,这4种情形都不适合买卖不破租赁交易。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哪些例外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包括哪些例外情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不予支持:
(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从房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基础权利的性质来看,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来源于物权性的共有关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来源于债权性的租赁合同,根据物权优于债权原理,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向与其有法律上身份关系的第三人出卖特定财产的,承租人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身份关系,如继承关系、近亲属关系、扶养关系等,出租人将租赁物出卖给该第三人会有自身的利益或情感因素掺杂其中,这种买卖带有浓厚的身份属性,它有别于普通的买卖。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在标的物房屋要出卖给第三人时,应把买卖的内容通知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购买的意思表示。优先购买权人在接到出卖人通知后,在法定时间没有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由此可见,善意取得制度不仅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承租人无权以优先购买权对抗善意第三人。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371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行政强制执行原则上不中止例外的情形有什么?
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存在困难,不具备履行能力的,可以中止行政强制执行,第三人有明确的理由,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存在法律上规定的终止情况的,需要中止行政强制执行。
10w+浏览
行政类
朋友的一个同学想要了解一下,关于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中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事要了解一下。
[律师回复] 1.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当事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在合同中规定显失公平的内容,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善意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为。在法律、合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的情况下,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解释法律和合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5.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以上是合同法基本原则案例中的基本原则,请参考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当前6371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与无过错原则的区分
[律师回复]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一、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的情形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有哪些
[律师回复]
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无偿合同的场合。由于在无偿合同中不发生对待给付的问题,因而对无利益一方的要求应该低一些,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均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平衡二者利益。合同法第189条、第374条、第406条对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都作了如是之规定。
(2)手段债务的场合。所谓手段债务即债务人对债权人仅允诺将自己所具有的手段向债权人提供,而并不保证一定能达到某种结果,如医疗服务合同、委托合同等。由于其不能以债务人是否达到某种结果来衡量其是否履约,因而债务人应仅承担以合理注意和技能处理问题的义务,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达不到一个正常而谨慎从事的人应做到的标准,则有过失并应承担责任。如《合同法》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适用绝对责任原则的情形我国合同法上的绝对责任主要发生在以下情形:
(1)金钱债务。一般认为,当事人的履约能力不足并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因而,在金钱债务未能及时履行时,无论其是因何种原因引起,债务人均应负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早已确认了该原则,在合同法的解释上应以此解释为宜。
(2)种类物之债。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种类物不灭原则,因而认为如果种类物即使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在交付买受人之前造成毁损灭失,也应对其不能给付负担责任。英美法系在这方面也采取了与大陆法系相同的规则。我国合同法虽对此未予以规定,但从法理分析,应认可该规则。
(3)安全保证债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使对方避免遭受损害的义务。其中最典型的是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在该种合同中,承运人不仅应负责将旅客运送到约定地点,而且应负责旅客的途中安全,这是承运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并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如《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迟延履行后的责任。许多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在债务人迟延履行后,在迟延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等原因造成损失,仍应负责。我国合同法也明确了此项原则,该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5)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所谓担保义务,是指在有偿合同中,债务人对其所提出的给付应担保其权利的完整和标的物质量合格,如果债务人违反此项担保义务,无论该瑕疵系由何种原因造成,均应承担合同责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被称为瑕疵担保责任,其又分为权利的瑕疵担保与物的瑕疵担保,我国合同法仅规定了前者(见《合同法》第150条),对后者则是作为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行为来对待的。但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担保义务作了明确规定,既然规定了担保义务,自然无须证明其违反者因何种原因而违反义务,故应属绝对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知识产权 > 商标 > 申请在先原则的例外情形
顶部
请向右滑动验证
法律风险自测隐私保护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