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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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包括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一.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担保的从属性问题

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其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一)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二)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三)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四)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五)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担保法解释》第128条)。

(六)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七)移转上的附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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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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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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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担保债权凭证的特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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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特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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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债权凭证的形状特点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担保债权凭证是什么以为首的国际证券化市场发展已久,而且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CDO是近年来成长极为迅速的证券化商品之一。国际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始于1970年代,商品种类多样化,其中担保债务凭证(Coll terze dDe btObgtio,CDO)是近来快速成长的证券化商品。2004年全球的总发行量为9,025亿美金,至2005年全球总发行量为6,650亿美金。在欧洲地区,该市场已经发展十分成熟;而亚洲地区的日本,CDO市场亦从2000年几乎为零的发行量,成长至2004年的3兆余日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由于CDO的利率通常较定存或是一般公债来得高,在现今的微利时代,已成为国际间相当热门的投资商品。预料担保债务凭证市场将会在未来金融领域里,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二.担保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1、债权凭证是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申请执行。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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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以其全部的财产对其所承担的所有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各债权人均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的所有的财产,以拍卖所得价款或折价清偿债权。众所周知,平等性、非排它性是债权的重要特征,即同一债务人的同一项财产上发生的多项债权,不问成立先后、成立的原因,也不问其种类,都对债务人财产有相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财产为各债权人的债权共同担保,除非在债务人财产上有优先权。
债的担保有什么特征功能
由于债权为请求权,当债权人实现其权利时,他们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这是债权非支配权性质的必然要求。债权对债务人财产不具支配力,当债务人让与其财产时,或者当债务人通过处分自己的财产来诈害债权人时、债权人的权利实现的基础就会减弱。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不至于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债权人有必要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特殊的担保形式,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变卖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可见,债的担保使债权人在债务人的财产共同担保之外,取得了额外利益,或者可以支配供作担保的财产,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债权上述的缺陷,增强了债实现的程度。
债的担保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加强和补充,是对债务人信用的一种保证措施。债的效力之
一,是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债不履行的责任,但对于特定债权人来说,由于债务人责任的有限性和债权人地位的平等性,其债权并不就有完全的保障。担保的设定,则使特定的债权人或得以第三人的财产受偿,或得从特定的财产价值中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因此,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使债的效力得到加强。债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措施,从而也就是对债的效力的一种补充。也正因为如此,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上的权利为一种从权利,债权人的债权为主权利。
确保债务履行是设定担保制度的直接目的,也是担保制度最基本的功能。由于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能否满足,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让渡其对财产的使用价值或交换价值的支配,自身不可能基于债权去支配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债权的保障程度受到影响,虽然债权保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债权的效力,但不能从根本上克服债权的缺陷。债权担保制度的存在,使得债权人的债权受偿或者超出了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如:以作为担保人的第三人的财产变卖受偿),或者取得对债务人财产的间接支配(如:对债务人的办公大楼行使抵押权),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条件。一方面,在债务人或者他人特定的财产上存在的担保,因其实质内容在于债权人已取得对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客观上有督促债务人积极履行债务的作用。另一方面,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若已经取得对担保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而变卖担保物,以其变卖价金优先受偿,不受债权平等受偿的影响,使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得以避免或者减弱。若债权人已获得第三人的保证担保,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相当程度上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弱债权实现不能的风险。
你好,我想要了解一下债权凭证,我想知道债权凭证在实践中有哪些作用还有债权凭证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特征
1、债权凭证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放的,它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
2、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3、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凭证
债权凭证
4、债权凭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与执行中止极为相似,它的上述特征与执行中止的特征完全相同。但二者又有本质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
1、适用范围不同。执行中止适用范围广,任何性质案件只要出现应当中止情形,都适用执行中止,而债权凭证仅适用于金钱给付案件。如涉及人身权执行案件均不能发放债权凭证。
2、发放期限不同。对执行中止只要出现应当中止的情形,在任何时间内均可中止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而债权凭证原则上要在法定执行期限届满后发放,期限未满不能发放。
3、结果不同。债权凭证发放后案件终结执行,原判决效力被废止。债权人的权利以债权凭证上登记的内容为准。而案件中止执行后,实体权利义务未发生变化,仍依原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执行
4、发放条件不同,债权凭证原则上须申请执行人自愿申领,而执行中止法院可依职权发放。
从上可以看出债权凭证是在执行中止制度基础上发展而来而又完全不同于执行中止的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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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有何特征
债权凭证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债权凭证是法院向当事人发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在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根据该债权凭证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是债权凭证是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时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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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券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一)、期限性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
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已基本不存在。
(二)、法定程序
公司债券不管对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而言,还是对政府监管部门而言,都是一件重大的事件。对于发行人而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向社会投资者出售信用、增加负债的重大社会融资行为,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需要公司决策机构,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公司经营管理层不得擅自决定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不可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政府监管机构而言,由于发行公司债券涉及到社会重大信用,对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投资者权益都有重大影响,因此几乎所有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政府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核准,或者到政府监管机构登记、注册,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因此,“依照法定程序”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三)、要约事项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四)、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征: 一、免除是无因行为 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 二、免除为无偿行为 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对免除为相应的对价。 三、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 免除债务不必有特定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都无不可。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 四、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 作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免除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条件的免除比如,赠与人表示赠与合同成立后,如果经济状况恶化,赠与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个月1号开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终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卖人通知买受人,其售予买受人商品的八折优惠月底终止。 六、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也可以铭除债务的全部 比如,债务人乙应当偿还债权人甲二万元人民币,甲表示乙可以少还或者不还,就是债权人免除债务。甲表示只需要偿还一万元,是债务的部分免除;表示二万元都不必偿还,是债务的全部免除。 七、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 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效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八、有时免除债务可能损害第三人利益 比如,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出卖人的交付义务,承租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因此,免除损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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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券之所以是公司债券,在于公司债券的主要特征:还本付息,这是与其他有价证券的根本区别。
首先,公司债券反映的是其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债券到期是要偿还的,不是“投资”“赠与”,而是一种“借贷”关系。
其次,公司债券到期不但要偿还,而且还需在本金之外支付一定的“利息”,这是投资者将属于自己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内让度给发行人使用的“报酬”。
对投资者而言是“投资所得”,对发行人来讲是“资金成本”。对于利息确定方式,有固定利息方式和浮动利息两种:对于付息方式,有到期一次付息和间隔付息(如每年付息一次、每6个月付息一次)两种。
(一)、期限性
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借贷行为,“有借有还”,这就要确定经过多长时间偿还。
首先,按照金融学一般理论,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资本市场工具和作为一种长期资金筹集渠道,期限都须在一年以上,
其次,这种期限即包括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还包括公司债券付息期限:
第三,虽然期限是一定的,但也有变化。如在发行时,可在发债说明书中规定提前赎回条款、延迟兑付条款等,这些都是在“一定期限”基础上事先确定的变化。另外,在发达资本市场国家,还曾经发行无限期公司债券,但这种是一种非常特殊的债券,已基本不存在。
(二)、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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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经公司决策层,如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批准,
(2)需经政府监管部门同意。政府监管部门在同意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查过程中,还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在信用评级、财务审计、法律认证、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严格要求。
(三)、要约事项
债券发行人向投资者出售信用凭证公司债券,获得的是属于投资者的资金,投资者支付资金获得的是公司债券凭证及凭证上表示的发行人的承诺,包括期限承诺和利息承诺。既是承诺,一是要事先作出,二是要明确承诺的内容。同时,作为一种要约,必须在要约文件上就要约事项,包括发行规模、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和其他必须选择和可选择的事项“事先约定”。
(四)、公司债券的分类
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公司债务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债务信用危机的公司经债权人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按有无选择权分类:
1、附有选择权的公司债券,指在一些公司债券的发行中,发行人给予持有人一定的选择权,如可转换公司债券(附有可转换为普通股的选择权)、有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和可退还公司债券(附有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前可将其回售给发行人的选择权)
2、未附选择权的公司债券,即债券发行人未给予持有人上述选择权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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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债权凭证有哪些特征?
一般债权凭证的特征有,对于债权赁证是法院在执行的过程中发放的;以及还有在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进行发放的;债权赁证的内容是债权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其目的性就为了证明债权关系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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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负债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负债在会计学中资产负债表里面体现现为“负债合计”,即总的负债。如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债券、应付工资等。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 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比如应收账款这种经营性负债就不属于债务。
2、债务一般指向外部借入实际上金额而形成的债务,一般都是带息。可以理解为:有息负债。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就是资产负债表整个负债那部分。 负债实质上是企业在一定时期之后必须偿还的经济债务,其偿还期或具体金额在它们发生或成立之时就已由合同、法规所规定与制约,是企业必须履行的一种义务。
3、债务从属于负债,一般上市公司债务融资中,欠银行的钱是占主要部分的。而从债券 市场融资的比例相对较少。负债与债务的差别在于前者包括应收应付等非借款的商业信用在内,而后者只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综上所述,负债值得是资产负债表中应当支付的票据及其他的应付款项,属于无息的款项,而债务则是外部予以的贷款之类的款项,需要支付利息及到期偿还债务的义务,而负债也包含了部分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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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债权质押中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债权质押的特征有哪些 1、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担保物权 (1)担保性:我国学者认为一般债权质押是以一定的可转让的指名债权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担保物权; (2)物权性:虽然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为指名债权,但由于其属于担保物权项下的一个细目,因而理所当然地具有物权性质。既然具有物权性,那么就有优先性:优先于债权而适用,如果在对同一债权进行担保,既有权利质权,又有保证的情况下,应以权利质权的实现为先; (3)支配性:质权人不必依赖出质人的行为就可以直接行使质权,从而实现自己的债权。但由于这种质权的标的是一种请求权,这就使得质权人权利实现与否及实现的程度与次债务人的履约程度直接相关,并因此产生了一般债权质押的物权性与标的债权的债权性之问的矛盾。 2、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是一种财产权 首先,标的债权以一般债权为限。 其次,作为一般债权质押之标的债权必须是可让与的,这是由质权的最终实现方式决定的。可让与就使得下列的财产是不能作为一般债权质押的标的的。 (1)合同性质决定不能让与: 第一,如雇佣合同中,雇佣人对所雇佣人的债权,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这一类当事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赖关系的合同之债权一般是不能转让的; 第二,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同样是不能质押的; 第三,专门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设定的债权; 第四,债权。 (2)以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只要这种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强行法规定,均有效。 (3)法律规定不能让与的:比如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不得让与。 3、一般债权质押属于一种准质权 通说认为采取权利标的说比较准确地揭示了一般债权质押的性质,为债权质比照适用动产质的规定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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