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去之前应该准备些什么材料?当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并已签好离婚协议,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是他们最关注的话题。那么协议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一、离婚登记所需证件
离婚登记需要以下主要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离婚协议书。
具体要求如下:
身份证:双方必须亲自本人去民政局办理,同时要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由民政局工作人员核实身份证信息。
户口本:户口簿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准确无误,并且与身份证一致,婚姻状况与实际相符,本人页和户口簿首页加盖有户口登记机关的户口专用章。无法出具户口簿的,可以使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户籍证明。
结婚证:一本结婚证遗失的,可以持另一本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两本结婚证都遗失的,可以持查询时间在半年以内的结婚登记记录证明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写清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双方自愿离婚等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配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此外,还需要提供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照片,照片布景色为统一规定的要求。
二、离婚登记的程序:
离婚登记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和登记(发证)五个步骤。
申请阶段: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持有效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冷静期阶段: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阶段: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登记(发证)阶段: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这一系列程序旨在确保离婚过程的合法性和双方的真实意愿,同时也为双方提供了反思和重新考虑的机会,以避免冲动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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