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0月的一天,钱蓓像往常一样,带着自己一岁的儿子到楼下花园散步。这时,一辆汽车突然停在了他们的身边,正当钱蓓打算抱着孩子绕道走的时候,汽车后备箱里冲下来一只大狗,冲着钱蓓的小腿一口咬下去后便对着孩子的脸一顿乱咬。
周围的居民立马上前将恶犬赶走,但为时已晚,孩子早已面目全非。脸上伤口多达100多条,最严重的伤口在额头上,竟然已经清晰地见到白骨。
钱蓓立马将孩子送到医院,但由于伤口太深,有的地方肉都没有了,医生不得已在宝宝脸上缝了上百针。并且据医生所说,孩子面部很有可能留下永久的畸形。
经 过警方调查,这条咬人的大狗是烈性犬。而狗的主人是一名叫李涛的男青年。李涛今年23岁,是一个地道的“啃老族”,中专毕业后一直游荡在社会上,没有任何 经济收入。而李涛的父母在事发后曾到医院看望孩子,但对于赔偿却只字不提,此后便没有再出现。那么恶犬伤人,狗主人该当何责?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 怠于赔偿,钱蓓该怎么办?
律师点评:
现实生活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事件不乏其例。对于恶犬咬伤他人致人重伤,狗的主人该当何责,我国法律已有明确规定。
《侵 权责任法》第十章专门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作了规定。该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 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即只要侵权人不能证明被侵权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就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 任。
本 案中,咬伤他人的是一只烈性犬,属于法律规定禁止饲养的动物。由于未经养犬登记,从表面上看,李涛是狗的主人,但因李涛没有工作,没有任何经济收入,与父 母一起共同生活,这只烈性犬实际上是属于家庭财产,其父母也应该被理解为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李涛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又怠于赔偿的情况下,钱蓓可 以将李涛及其父母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照上述法律规定,钱蓓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将李涛作为直接责任人,要求追究其过失致人重伤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以取得受害人谅解,对于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一般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相关法律知识:
《侵权责任法》释义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本条源于《民法通则》第127条的规定。饲养动物侵权的,其责任承担的主体为该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可以分别免 除或者减轻其责任。但根据《民诉意见》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对减免责事由由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承担举证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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