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一般的监视居住通常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这种情况下未要求必须通知家属。但若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家属是一项法定义务,目的在于保障家属的知情权。
不过,如果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供家属联系方式、家属地址不明等,执行机关可以暂不通知,待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
二、监视居住是哪里都不能去吗
监视居住并非哪里都不能去。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相关规定。
通常,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不过,如果执行机关批准,是可以离开指定居所的。比如案件侦查需要其配合外出指认现场等情况。
同时,被监视居住者在传讯时要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这些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予以逮捕。
三、监视居住是不是就是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并非同一概念。
两者都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但存在区别。监视居住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指定的住所或居所内活动,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其限制人身自由程度较高。而取保候审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在传讯时及时到案,相对来说,被取保候审人有更大活动自由,可在居住的市、县内正常活动。
适用情形也不同,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况,可监视居住;而可能判处管制、拘役等较轻刑罚,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情形适用取保候审。
关于监视居住是否通知家属这一问题,相信大家已经有了清晰的认识。一般情况下,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里所说的无法通知情形包括:被监视居住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没有家属的;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那么,如果家属对监视居住的具体执行情况、期限等还有疑问,或者想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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