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会有律师介入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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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第一次起诉离婚会有律师介入吗?其实是否有律师介入,还是看当事人是否选择聘请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因此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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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诉离婚会有律师介入吗?其实是否有律师介入,还是看当事人是否选择聘请离婚律师来帮助自己,因此决定权在当事人手上。那么第一次起诉离婚有必要请律师吗?以下是具体介绍。

很多人都知道,如果对方不同意离婚,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时,如果没有很充分理由(比如存在严重的婚内暴力、对方重婚等),法院一般不会准许离婚,所以有人就认为反正请律师也离不掉,为了省钱干脆就不请了,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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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次起诉是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基础。

没有相当充分的证据,起诉两次才能判决离婚在法律上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实际上这是很多法院通常采用的做法,主要是考虑给双方一段时间的缓冲期,避免冲动离婚。虽然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必能得到法官支持,但也应当慎重对待,尤其是在提供证据方面和庭审发言上。在起诉前应搜集对己方有利的证据,比如夫妻共同财产有那些,对方收入情况,孩子自己抚养有那些有利证据等,这些证据在开庭时都会经过法庭质证并记录在庭审笔录里,因为对方不想离婚,通常相对会比较诚实,对于一些事实并不会否认,这样在第二次起诉时通过调阅第一次庭审笔录就会成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如果第一次起诉不能很好的提供证据,仅仅想走个过场,那么对方也不是傻瓜,他会考虑离婚在所难免,就会在二次起诉前转移财产,并在第二次开庭时百般抵赖,自己本该得到的权益反而会丧失。笔者就经常遇到类似事情,当事人第二次起诉前来找我代理,但对方在此之前前已经将能转移的全部转移,比如存款转移到亲友名下,汽车也过户到别人手里,甚至还有的突击刷卡消费,出国旅游,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所以第一次起诉离婚非常重要,如果第一次做得比较好,那么第二次基本就不需要再费什么精力,只需把第一次的判决书和庭审笔录作为证据提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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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代理案件可以帮助当事人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的专长就是打官司,对于案件的办理程序了如指掌。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离婚后,法官一般多会和律师联系,因为和律师沟通起来较为容易。如果不请律师,当事人要不停的跑法院,比如去法院拿传票了,对方拒不到法院要配合法官送达传票、对方要求延期开庭了等等,你会感觉委屈或者不胜其烦,而且法官要求你今天来,你不管手头有什么重要的事情都要放下,有时法官通知的书面信件会直接寄送你的单位,又让你感觉难堪。如果聘请律师后,这些事情都是由律师来处理的,你一般只需开庭时在场就行了,期间有重要的事情律师会直接和你沟通,会减少你很多的麻烦,起码让你可以不必天天忧心忡忡的,因为你知道有一个专业人士在帮你“战斗”。

三、离婚案件处理得当,第一次说不定就可以搞定

几百个离婚案件的办理经验,专业律师几乎就是个婚姻心理专家,对双方心理的把握可谓洞若观火,任对方玩什么样的花样,都难以逃过律师的火眼金睛。本律师统计了办结完的几百个离婚案件,发现第一次就能顺利离婚的占到七成以上(尤其是女方起诉男方)。私下的协商和到法院起诉后的调解,双方在心理上的变化会非常大,当对方认为婚姻还有希望,离婚可能是你的一时冲动(之前一吵架也无数次的提离婚,这次也是一样),他多数还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但一旦起诉到法院,对方会感觉你这次是铁了心要离婚了,他会认真考虑,重新审视,尤其是自尊心较强的男人,是招架不住女方决然的离婚决心的。所以,一方离婚态度足够坚决,只要方法得当,不把对方逼入死角,再通过律师和法官的调解,稍有点理智的人都会知难而退。

法律并没有规定第一次起诉离婚就必须要聘请离婚律师代理,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判定。当然,小编建议最好还是委托律师帮助自己,这样才能在第一次离婚中就顺利的结束夫妻关系,也能较好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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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被披露的本人行使介入权与合同中的明示或默示条款是相抵触的。也就是说,代理人与第三人在合同中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排除了本人本应享有的介入权。

二,第三人是基于信赖代理人的人身因素而与其缔约的。如果第三人非常注重代理人的人身因素,如自身技能和支付能力等,身份不公开的本人不得行使介入权。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的人身因素是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约的唯一基础。第三人往往明确地只想和代理人缔约,而不愿意和其他任何人缔约。换句话说,如果第三人在缔约时,知道本人的存在,就不会与代理人订立合同,第三人与代理人缔结合同,完全是基于对代理人的信赖。《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这条规定的实际上是第三人的选择权,即当出现因为委托人的原因而代理人违约时,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在发现了本人之后,就享有选择权。具体说来,他可以要求本人或代理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合同债务,也可以向本人或代理人。但第三人一旦选定了要求其中一人承担义务之后,他就不能改变主意,对另外一人。第三人对其中一人提讼程序本身就是他作出这一重要抉择的决定性证据。即使第三人对判决不满意,他也无权对另外一人再行。第三人享有选择权的理念是:第三人仅仅和一个人进行交易,基于公平的原则,他只能要么代理人,要么本人。也会发生这种情况,即第三人选择的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根据公平原则,这可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商业风险。因为,第三人不是在匆忙中作出选择的。如果在第三人未获清偿的判决中,被告是代理人,第三人也可免除代理人责任,而向本人主张权利。《合同法》第403条第3款还规定:“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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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酒驾后再次被抓到就属于二次酒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扩展资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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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驾驶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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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的;
(二)涉嫌饮酒、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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