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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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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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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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寻衅滋事罪量刑情节规定如下: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根据规定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而不能定为寻衅滋事罪。在具体对寻衅滋事犯罪进行处罚的时候,需要考虑各地不同的情况作出判断,毕竟不同的地区对于此罪的具体量刑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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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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