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可主张特别损害赔偿
特别损害赔偿指因违约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具体、特定且可量化的额外损失赔偿。在以下情况可主张:合同违约: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了合同正常履行不会发生的特定损失。如卖方未按时交付设备,导致买方生产线停工,停工期间额外支付的员工工资、延误订单的违约赔偿等可作为特别损害赔偿主张,但需在订立合同时违约方已预见或应当预见该损失。侵权行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除一般损害外,还给被侵权人带来特定经济损失。如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坏致车主错过重要商业谈判,造成预期商业利益损失,能证明损失与侵权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就可主张特别损害赔偿。主张时要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具体数额及因果关系。
二、什么情况下是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以下情形属于危险驾驶罪: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比如在道路上频繁超车、别车,严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等。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即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什么情况下属于特别自首
特别自首,依据《刑法》第67条第2款,适用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当他们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时,构成特别自首。 这里“其他罪行”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例如,因盗窃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罪行,就符合特别自首条件。若如实供述的是同种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但不构成特别自首。特别自首制度旨在鼓励犯罪人主动交代余罪,体现其认罪悔罪态度,有助于司法机关更全面打击犯罪、节约司法资源。
当我们探讨什么情况下可主张特别损害赔偿时,除了文中提到的常见情形,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值得关注。比如在一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的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商业机会损失等特别损害,权利人就有可能主张特别损害赔偿。再如,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精神层面的极度痛苦,像因缺陷产品导致严重的身体毁容等情况,消费者也可主张特别损害赔偿。你是否遇到过类似可能涉及特别损害赔偿的情况呢?若对特别损害赔偿的具体适用范围、举证责任等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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