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证人在以下情形需出庭作证:其一,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其二,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不过,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二、刑事诉讼证据还有哪些排除情形
刑事诉讼中,证据排除情形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也应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此外,对于鉴定意见,若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格等,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以及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排除。
三、刑事诉讼证据质证的方式有哪些
刑事诉讼证据质证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单个质证:即对单个证据逐一质证,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审查。比如对一份证人证言,要审查其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真实,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2.分组质证:将证明方向相同或证据种类相同的证据分组质证。例如将所有书证归为一组质证,提高质证效率。 3.综合质证:在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基础上质证。这种方式适用于案情复杂、证据众多的案件,从整体上判断证据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 4.交叉询问:一方对另一方证人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揭示证人陈述中的矛盾、不实之处,以此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
在探讨刑事诉讼证人何时需要出庭这个问题时,我们明确了多种情况。但实际应用中可能还有更多细节值得关注。比如证人出庭后,在法庭上的言行规范以及如何更好地接受询问等。若证人的证言存在争议,后续可能会面临进一步的调查核实,这期间又有哪些程序要求呢?这些拓展问题对于全面理解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至关重要。你是否对刑事诉讼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还有其他疑问?若想深入了解这些拓展内容或者获取更精准的法律建议,不要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团队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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