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撤销权是否适用除斥期间
业主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业主行使撤消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除斥期间的特点
1、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除斥期间都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可能是当事人约定的。
2、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在该期限内权利才能存在。法律规定除斥期间制度的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即使行使权利。如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1年,超过该期限权利将会丧失。
3、除斥期间的适用对象主要为形成权。因为形成权将会根据一方的意志而发生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效果,期限的限制对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有一定的关联。因此,法律一般以除斥期间对之加以限制,从而在较短时间内消灭该形成权。
4、除斥期间届满后,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来确定该期间届满的效果。由于除斥期间作为形成权的存续期间,其完成的法律后果就是使形成权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
所以在一方主张形成权以后,不论另一方是否就此种权利的存在提出了抗辩,法院都应当对该权利存在与否加以审查,这就必然涉及该权利是否因除斥期间届满而消灭的问题。
三、除斥期间的制度价值
1、促使表意人及时纠正意思表示的瑕疵。如依《合同法》第54、55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受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及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2、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纠正行为标的的显失公平。
3、促使民事行为当事人及时确定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队效力未定的合同意义追认。
4、促使民事行为人因不利于自己的事情发生时及时行使救济权。依《合同法》第74、75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债权保全撤销权,该权力的行使期限为一年。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民法对许多形成权设有预定期间限制。除斥期间既然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那么期间届满,必然发生形成权的绝对、当然、确定地消灭的法律效力。这种结果无需当事人主张表自动发生,使适用法律的当然结果。由于这是一种无选择的自动效果,当事人对除斥期间利益只能被动承受,因此也不存在所谓期间利益之抛弃可言。
通过上述律师的解答我们知道了业主撤销权是否适用除斥期间,业主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应该在知道业主大会决定之日起一年之内行使,现阶段业主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激化,身为业主要多去了解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于在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侵犯合法权益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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