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是怎样的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其行使效力分两种情况。 首先是中止履行效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法定情形时,可暂时停止自己的履行义务,且不构成违约。此时,先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 其次是解除合同效力。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遵循法定程序,以通知方式作出,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二、不安抗辩权应具备何种条件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为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且债务具有对价关系,一方的履行是为换取对方的履行。履行顺序有先后:合同明确约定或依交易习惯,一方先履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比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先履行义务一方必须掌握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上述情形,否则随意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不安抗辩权后怎样处理租金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中止履行自己义务。 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租金支付,首先要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租金支付。若合理期限内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租金问题按合同解除后续规则处理,已付未使用租期租金应退还;若造成损失,还可要求赔偿。 不过,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仍需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并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效力有着多方面的体现。一旦先履行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后履行方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同时,先履行方负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若未及时通知导致对方损失,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若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那么,在实际交易中,如何准确判断对方是否存在导致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情形呢?对于不安抗辩权行使后的通知义务及后续处理细节有疑问的话,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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