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可中止履行。以下情况不得行使:一是没有确切证据时,先履行方若仅主观臆断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情形,不能行使该权利,否则构成违约。二是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若后履行方提供了足以保障先履行方债权实现的担保,先履行方的债权风险降低,此时不得再行使不安抗辩权,应恢复履行。三是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时,若后履行方通过改善经营等方式恢复了履行能力,先履行方也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什么情况下被告人会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被告人可监视居住。首先,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告人可适用。其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出于人道主义会采取监视居住。再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也在此列。另外,案件特殊情况或办案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也可监视居住。最后,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被告人同样适用。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通常在被告人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在指定居所执行。
三、什么情况下保险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下几种情况保险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是婚前购买且已交清保费的保险,该保险财产权益属于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转化为共同财产。二是因人身伤害获得的具有人身属性的保险赔偿款,这类赔偿是对个人身体伤害的补偿,专属个人,不属夫妻共有。三是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保险受益金,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受益金归被指定的一方所有。四是父母为子女购买的保险,且明确是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保险利益属于子女个人。
当探讨什么情况下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我们需要明确一些具体情形。比如,后履行方提供了适当担保,这就消除了先履行方的不安顾虑,此时先履行方不得再行使不安抗辩权。又或者,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了履行能力,并且向先履行方提供了确切证据,那么先履行方也不能再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倘若你对不安抗辩权的其他相关问题,如行使程序、如何判断对方是否构成不安等还有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会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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