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的车上责任险需要买吗?购买多少合适?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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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有没有必要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看两种情况:1、如果经常乘坐私人轿车的是家人或者非常熟悉的朋友,而包括车主在内的这些人都已经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可以选择不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2、如果车上乘坐的人经常变化,在并不确定乘坐人是否曾经投保过意外险的情况下,还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好。
车主的车上责任险需要买吗?购买多少合适?

一、车上责任险需不需要买:

很多司机都有一种感觉,如果购买了意外保险,出了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会做出补偿,虽然车上人员责任险价格不贵,也感觉似乎没那个必要,但有没有必要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主要看两种情况:

(1)如果经常乘坐私人轿车的是家人或者非常熟悉的朋友,而包括车主在内的这些人都已经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那么可以选择不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因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只是在已经投保的车上,保障的范围明显小于意外险。

(2)如果车上乘坐的人经常变化,在并不确定乘坐人是否曾经投保过意外险的情况下,还是以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为好。

二、车上人员责任险买多少合适:

一般而言,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金额是由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商量决定的,一般每个座位大概也就1~5万的保额,当然,投保的人数不能超过车辆本身的固定的座位数。驾驶员和乘客的保额一般可选的范围是1-5万,当然部分公司可以选择10万的保额。判断自己需要购买多少的额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驾驶员责任保额一般等于或者高于乘客责任保额。根据经验,乘客投保1万通常驾驶员投保的额度为3万或者5万。

2、上下班驾驶投保保额低于长途驾驶投保保额。上下班驾驶,一般1万的额度即可。

3、自驾游较多,一般建议投保3万以上的额度。

在保费的计算上,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费率与车价无关,而是与投保的责任限额和费率相关,投保的标准越高,保费也会相应提高。

车上人员责任险买多少合适?购买车上人员责任险不仅可以给驾驶者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可以给搭乘这辆车的人员带去更多保护,绝对是如今车险中必须要购买的项目。

车上责任险还得看具体情况,如果对于常开车的,车上的乘客又没有买意外险的,最好还是买。针对买多少,如何买的问题,上文也作出了相应回答,以上便是小编关于车上责任险需要买吗作出的分析与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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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主体的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原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的条件,应依法裁定驳回。如果时被告主体不适格,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建议其更换被告,如其不同意,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执行异议之诉的概念与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经执行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初步审查和处理,当事人或者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请求执行通过审判程序解决争议而提起的诉讼。 立法意旨 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是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即案外人认为,自己对强制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足以排除标的物处分的实体权利而向人民提起执行异议,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执行就会中止,因为执行中止会损害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为赋予其救济方式,其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许可执行之诉。人民经审查认为理由不成立的,即裁定驳回。如果案外人对驳回裁定不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必须有明晰具体的排除或阻遏对特定执行标的物民事强制执行的主张和请求,同时该主张及请求的事实根据与法律根据是单独存在的,并且与作为执行依据的原生效判决、裁定没有直接因果关联。由此可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针对的对象目标是对特定执行标的实施的执行行为,案外人对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并无不同意见与看法,只是对执行行为所指向的执行标的存在不同的认识与主张,目的是要尽力排除或取消对具体执行标的的各种执行行为与手段。因此案外人异议之诉有理由的,作出生效判决后,仅产生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程序终结,并不影响执行依据其他部分的执行。也就是说,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权利与执行行为的冲突,并不是审判程序所导致的,而是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应对生效裁判确定的特定债务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被强制执行而形成的。因此,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程序不存在重叠的情况,是法律为案外人提供的确权救济方式。 执行异议之诉的申请主体分类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因此,《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主体为两类,分别为案外人和当事人。当事人理论上可以分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民诉法解释》第309条则明确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告知其另行。即被执行人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此,民诉法中规定的当事人实际上仅指申请执行人。申请主体具体可分为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 案外人和申请执行人可提起异议之诉的法律规定 《民诉法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三百零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人民裁定中止执行; (二)有明确的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应当在收到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民诉法解释》在细化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详细地规定了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条件,明确了这两类主体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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