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晨骋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他现任盐城市第三方企业刑事合规人才库成员、盐城市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其担任盐城市检察院听证员的职务。这一身份使他能更精准地把握司法机关的办案逻辑与证据标准,通过换位思考,在辩护中更有针对性地构建辩护体系。
“认真负责”是顾晨骋律师贯穿工作的核心准则。从细致阅卷、制作证据梳理表,到耐心会见当事人、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再到庭审中的逻辑攻防,他坚持全流程精细化处理。他还积极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免费辩护。近期,由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跨国网络诈骗案,展现了顾晨骋律师在复杂刑事案件中的辩护实践。该案案号为(2024)苏XXXX刑初XXX号,公诉机关为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共有六名,顾晨骋律师担任其中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之一。
根据东台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2020年4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XX、黄XX、梁XX、陈XX、王XX、刘XX加入K总(另案处理)在境外成立的“CG”集团参与网络诈骗。该犯罪集团自行开发“XX利XX”赌博平台及APP,通过固定话术推广引流,虚构导师身份和“黑科技”能预测开奖结果,诱导被害人充值并实施“带输”操作,以达到诈骗目的。各被告人担任业务员,其中指控被告人陈XX参与诈骗合计人民币XXX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各被告人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陈XX对指控的诈骗数额提出异议,辩称有离职人员“小义”的诈骗数额计入了自己业绩,但对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顾晨骋律师作为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其辩护意见主要包括:被告人陈XX在犯罪中地位较低、作用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其积极配合调查,协助劝返同案人员,具有立功表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案被告人梁XX的辩护人则对指控诈骗数额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仅凭从犯罪集团后台提取的电子表格不足以认定,应以被告人实际获利确定数额,并提出梁XX系胁从犯。被告人陈XX的另一位辩护人及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也分别提出了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
东台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法院认定了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集团基本模式及各被告人加入时间、所属部门、实施诈骗直至2023年5月4日被菲律宾警方查获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人陈XX致被害人被骗合计人民币XXX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包括各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公安机关调取的业绩表等电子数据。
针对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关于犯罪数额,公安机关从“CG”公司后台提取的业绩表,结合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可以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依据。关于陈XX提出“小义”业绩计入其业绩的辩解,法院认为指控所依据的2023年2月、3月业绩表计算时,“小义”早已离职,故不予采纳。关于梁XX辩护人提出的胁从犯意见,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被胁迫。关于顾晨骋律师提出的陈XX具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法院经查认为陈XX未提供劝返同案人的线索并经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关于陈XX系坦白的辩护意见,法院指出其在公安机关首次供述未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为坦白。关于刘XX辩护人提出的坦白及适用缓刑意见,法院也以类似理由不予采纳,并认为其不宜适用缓刑。法院表示,对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六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黄XX、刘XX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王XX、陈XX、梁XX、王XX减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梁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黄XX、梁XX、王XX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黄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梁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陈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被告人王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刘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责令各被告人按照各自诈骗数额与同案人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在这起涉案人员众多、证据链条复杂、跨国实施的网络诈骗案中,顾晨骋律师依法履行了辩护职责,围绕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量刑情节等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尽管法院对其中部分意见未予采纳,但辩护工作的开展本身即是维护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确保司法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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