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介绍
尹艳华律师毕业于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拥有双学士学位,还持有山东省中级职称证书-刑事专业-三级证书。她执业超过10年,执业证号为137xxxxxxxxxxx306,服务地区主要为山东滨州,现任职于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担任副主任、合伙人一职。
执业以来,她承办了数百件刑、民案件,主要以刑事案件为主,主攻刑事辩护领域。同时,她也涉足婚姻家事纠纷案件。其执业理念是在法庭上仗义执言,既为刑事涉案人员争取合法权利,也为婚姻家事纠纷中的当事人化解矛盾、守护权益。
在办案过程中,她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不唯权、不唯上,善于在案卷中抽丝剥茧,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她在刑事辩护中据理力争,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温情护航。
她获得了众多荣誉,包括滨城区优秀律师、优秀刑事辩护律师等称号。她还是滨州市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理事,滨州市律协惩戒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刑事务委员会委员,第四届、第五届滨州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委员,第五届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二、主办案例
在被告人刘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刘XX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刘XX自2015年9月起担任XX公司渤海十路店业务员,公诉机关指控其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722.46万元,个人非法获利263.9886万元(含价值35万元的XX车一辆),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数额巨大,但认定其为从犯。
接受委托后,尹艳华律师确定了以精确化犯罪数额、明确从犯地位并争取最大程度从宽处罚为核心的辩护策略。在庭审中,律师重点围绕多方面展开辩护。精确指控金额方面,指出审计报告及起诉书指控的吸收存款金额与非法获利金额计算不精确,如“复投”金额不应重复计算等;厘清违法所得范围方面,提出价值35万元的XX车系刘XX用个人债权冲抵,不应简单认定为违法所得;强调从犯地位及罪轻情节方面,强化从犯情节,提交刘XX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还曾提出本案应属单位犯罪的定性辩护,但未被法庭采纳。
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关于犯罪金额,确认“复投”金额虽不予扣除,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认定XX车属于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法院充分采纳了刘XX系从犯、如实供述等从宽处罚情节。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尹艳华律师通过精准辩护,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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