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所以,当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继承人继承了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那么其就需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放弃继承,则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代位继承人可不可以放弃继承
代位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代位继承人作为继承人的一种,同样享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只要其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该放弃行为即有效。放弃后,其应继承的份额将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则,由其他继承人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失踪该如何进行赔偿
首先要明确,代位继承人失踪本身不涉及赔偿问题。若要处理相关财产等事宜,可按以下步骤: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如其他继承人等)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在宣告失踪后,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若涉及继承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为失踪的代位继承人保留其应继承的份额,由财产代管人代管。当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财产代管人应及时向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关于代位继承人是否需承担债务,核心遵循“限定继承”原则。仅在实际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代位继承人无需以个人财产补足。此外需注意,若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任何债务;若存在多个代位继承人,债务清偿需按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分摊。如果您对代位继承的具体适用情形、债务清偿的先后顺序,或是自身是否符合代位继承条件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针对性解答,帮您理清继承与债务的关联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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