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具体涵盖:一是合同之债请求权,如因买卖合同中支付价款、交付货物等产生的请求权。二是侵权之债请求权,像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三是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四是不当得利之债请求权,受损方要求得利方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
但也存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况,如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胜诉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即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胜诉权消灭,但其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义务人的抗辩权产生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一旦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会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过,若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这意味着在诉讼中,若被告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诉讼时效问题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三、诉讼时效的中止情形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当我们明确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时,还需关注与之紧密关联的关键细节。比如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如何确定?不同类型的请求权(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中的特定情形)起算点各异,若起算错误可能直接影响权利行使。此外,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情形也需留意,比如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会导致中断,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会引发中止,这些都会改变时效期间。若你对自身权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时效起算及中断中止的具体认定仍有疑问,别错过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帮你精准梳理,避免因时效问题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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